2016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613民法之《商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代理商与经理人
【答案】经理人是商法中的一种特殊行为主体,他以其所享有的特殊权能,即经理权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是一种特殊的代理权,既以民法的代理权为基础,又有其特殊性。代理商是商事交往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西方国家一般都有专门立法,我国还没有相关立法。代理权以商人的特别授权一一代理权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经理人与代理商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代理权与经理权的区别。两者的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经理权的权限范围比代理权广泛。
②经理权必须由商人亲自授子,而代理权不需要商人亲自授子,商人的代理人也可以授子代理权。
③在商事交往中,第三人可以相信,经理人对于他所经营的商事拥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所有代理权,而第三人则不能同样相信代理人拥有完全的代理权。
2. 商事行纪
【答案】商事行纪是指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由此获取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商事行纪的特点包括:
①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在商事行纪活动中,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合同当事人,法律后果由行纪人自己承担,经济后果则归属于委托人。
②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而从事行纪活动的,因此,行纪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行纪活动时,由交易所产生的经济上的损益全部归属于委托人。
3. 商事个人
【答案】商事个人,又称商个人、商自然人、个人营业,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商个人应当具有商人和自然人双重身份。作为自然人应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作为商人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或物质基础。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一般须履行登记,获得法律认可后方可实施商行为。在我国,商个人主要分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个体承包经营户。
4. 商事登记
【答案】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的法律特征包括:
①商事登记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
②商事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③商事登记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④商事登记的结果在于导致商主体资格的变化。
5. 信托
【答案】信托又称为信任委托,它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移转到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理财产的行为。
信托可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民事信托是以安排个人资产移转、承继等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商事信托是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的商事法律行为。将信托适用于商事领域,最初的动因在于有效筹集资本,并基于此创造出适用于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共同参与的资本经营模式。
二、简答题
6. 试述股东派生诉讼的要件。
【答案】股东派生诉讼的要件主要包括:
(1)股东派生诉讼的程序要件
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穷尽内部救济手段是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要件。股东在提起诉讼前,首先应当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只有在这些机构拒绝起诉或超过法定期限未起诉时,股东方可行使派生诉权,这是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一般程序。当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股东可不受前置程序条件的约束,直接提起诉讼。
(2)股东派生诉讼的主体要件
①原告。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股东都可以充任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担任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须连续180日以上持有公司的股份,二是须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由此可见,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派生诉权是少数股东权而非所有股东都可以行使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股东的滥诉。不过,《证券法》第47条规定了特定情形下所有股东均享有的派生诉权。该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人,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同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公司。股东派生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公司在此种诉讼中处于何种地位,不同法系和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在英美法系,将处于真正原告地位的公司看做是名义上的被告; 在大陆法系,则视公司为与起诉股东利益一致的原告,是否参与诉讼由法院决定; 日本则规定公司可参加诉讼也可不参加诉讼。无论公司以何种身份参与或不参与诉讼,各国法律都共同规定,判决结果对公司及全体股东都具有既判力和拘束力。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制度完全适合派生诉讼中的公司地位。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制度设计显然不符合派生诉讼中的公司,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与派生诉讼中的公司地位相吻合。因此,在派生诉讼中,应当将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③被告。在派生诉讼中,被告是侵害公司合法权益并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人,“他人”应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交易相对人等。派生诉讼中的被告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并无不同,可按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行使诉权。
7. 监事会的职权有哪些?
【答案】监事会是公司依公司法或章程设立的,对公司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的职权主要是以下方面:
①检查公司的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⑥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 试析支票与汇票的异同。
【答案】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约票据。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
(1)支票与汇票的相同点
支票和汇票都是委付证券; 支票和汇票都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支票和汇票之间的不同点
①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汇票的付款人没有此项限制;
②支票(除保付支票外)没有主债务人,而汇票在承兑前也没有主债务人,承兑后付款人为主债务人;
③支票出票时,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存在资金关系,而汇票则无此要求;
④支票的出票人承担担保付款责任,而汇票的出票人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责任;
⑤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无到期日规定,而汇票则有到期日的规定;
⑥支票无承兑制度,而汇票有承兑制度。
9. 简述新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的特点。
【答案】(1)破产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预防制度。
(2)新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的特点
①重整制度采取社会本位的立场。在重组中往往只考虑重组双方的利益,尤其是重组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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