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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石家庄铁道大学民事诉讼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既判力与形成力

【答案】(1)既判力,是指判决生效后即具有确定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

①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在当事人放弃上诉,判决已经确定时,除非通过特别途径,否则是不能撤销或变更判决的。

②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2)形成力,是指形成判决具有的变更或消灭现存法律关系的效力。例如解除或撤销合同,解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判决对合同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的解除的法律效力。形成力与给付判决、确认判决相比较,具有绝对效力,即不仅及于当事人,也及于一般第三人。

2. 同等原则——对等原则

【答案】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与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有同等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加以同样的限制。实行对等原则,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也是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

二者的区别在于:同等原则针对的是内国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的关系,要求给予其同样的待

遇;对等原则针对的是当外国法院对内国公民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时,内国法院采取的相应措施。

3. 举证责任

【答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作出裁判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此而承担的裁判上的不利后果。对当事人来说,证明责任实质上是败诉的风险,哪一方当事人对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哪一方当事人就负担因事实真伪不明引起的败诉风险。

4. 期间的耽误

【答案】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未能在要求的期间内实施或者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状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了期间耽误的补救:“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此处所谓“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当事人在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无法避

免和克服的各种情况。“其他正当理由”,则是指以上不可抗拒的事由以外,且不属于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期间耽误的各种情况。

5. 执行竞合

【答案】执行竞合是指民事执行程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者先后以不同的执行名义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的请求之间相互排斥,各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同时获得满足的一种竞争状态。

从类型上分,执行竞合可分为民事执行之间的竞合,民事执行与行政处罚之间的竞合,民事执行与财产刑执行之间的竞合。

6. 证明对象

【答案】证明对象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审理案件有重要意义的事实。一般而言,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①该事实系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②该事实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的意义; ③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有争议; ④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二、简答题

7. 简述共同诉讼的成立要件?

【答案】(1)共同诉讼的含义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含两人)的诉讼。共同诉讼是将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主体纳入同一诉讼程序,因此属于诉的主体合并,即当事人的合并。它不同

,也不于诉的客体合并(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起数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其合并审理)

同于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的合并和因反诉引起的诉的合并。

(2)共同诉讼的成立

共同诉讼的成立要件包括:

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共同诉讼与单独诉讼的基本标准。

②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

共同诉讼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重要诉讼制度,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的经济,并且避免人民法院在同一事件或类似事件的处理上作出不同甚至矛盾的判决。

8. 第二审法院对不服判决提起的上诉案件应如何裁断?

【答案】第二审法院对不服判决提起的上诉案件所做裁断类型如下: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2)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经过审查,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可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3)第二审法院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

令第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4)对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如认为有错误,应当由第二审法院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审理或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9. 简述民事诉讼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②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2)两者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

①参加诉讼的时间不同。共同诉讼人一般都是一开始就参加诉讼或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而第三人是诉讼开始后,以独立的实体权利或案件的处理结果将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资格参加诉讼。

②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共同诉讼人可以以起诉或应诉方式参加诉讼;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以申请或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③诉讼的请求不同。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请求总是与原被告一方的诉讼请求相联系或同种类的;而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与原被告的诉讼请求是不相关或独立的。

④诉讼标的不同。共同诉讼人在共同诉讼中争议的标的可能是同一的,也可能是同一种类的;而第三人参加诉讼,与本案的争议标的必须是同一的。

⑤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共同诉讼人与原被告一方有各自的民事法律关系;而第三人与原被告之间并不是都有各自的民事法律关系。

⑥诉讼的对象不同。共同诉讼人只能对一方提起诉讼;而第三人与原、被告的利益是不同的或者是对立的,他既可向原、被告一方提起诉讼,也可同时向原、被告提起诉讼。

⑦诉讼上的权利义务不同。共同诉讼人(无论必要的或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如不服一审判决均有上诉权,其中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只要一人上诉,对其他均有效;而第三人中法院判决无需其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无上诉权,因为他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不存在利害关系,赋予他上诉权是毫无意义的。

10.什么样的判决才具有既判力?

【答案】(1)既判力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指民事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即形成确定的终局判决内容的判断所具有的基准性和不可争性效果。既判力的此种效果是在一定范围内发生的,既判力的界限正是用以说明既判力作用的范围的范畴,是既判力的核心,也是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