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三大信息技术的发展促成了电子商务的诞生,它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改变着人类的生活。电子商务的技术性和潜在的经济利益孕育了商业方法专利。商业方法本身在传统的专利制度中始终被排除在可专利的客体之外,但是出于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和促进电子商务科技创新的目的,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陆续修改专利法,将涉及商业方法的电子商务方法和系统纳入了专利保护的范畴,我国亦于2004年10月颁布了《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行)》,明确了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的审查标准。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制度是我国学界和立法界所面临的迫切问题。 本文从商业方法专利的概念、起源入手,介绍了商业方法专利的基本特征及历史发展。然后,从专利制度的历史发展中阐述了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法律价值。重点比较分析了美国、欧洲和日本对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规定和解释,并结合《TRIPS协议》与我国《专利法》关于可专利性主题规定的解读。根据美国、欧洲和日本的实践措施,进一步讨论了商业方法专利实质条件(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标准。最后,本文针对商业方法专利涉及的产业利益和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使我国政府和企业将来更好地应对网络时代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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