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东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
【答案】①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关系即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但是行政关系只是一种事实关系,它们必须经过行政法规范的调整才转变、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
②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两个联系紧密的概念,同时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a. 性质不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行政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行政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具有物质关系的属性; 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更多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思想关系的属性。
b. 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就二者与行政法的关系来看,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行政法对行政关系调整后的结果。
c. 内容范围不同。一般而言,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在内容范围上是基本一致的,但行政关系作为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在内容范围上要比行政法律关系更为广泛。
d. 形成的时间不同。行政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往往先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而存在。因为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规范对行政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结果,行政法律关系是对行政关系的反映。
2. 执行罚与罚款
【答案】①执行罚与罚款的含义:
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滞纳金,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卞体,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罚款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方式。
②执行罚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的相似之处:
都是依职权行政行为,都以行政违法为前提,都是对相对人课以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③执行罚与罚款在性质和功能上有着原则的区别:
a. 执行罚的目的不是对义务主体进行金钱处罚,而是通过罚缴一定数额的金钱,促使义务主体履行其应履行却尚未履行的义务; 罚款则是对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金钱制裁。
b. 执行罚可以针对同一事项反复适用,而罚款则必须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3. 派生证据
【答案】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或者在信息传递中间环节中形成的证据。派生证据是经过一定媒介手段加工产生的,它本身的品质和内容不能直接产生证明作用,但是可以利用派生证据寻找、发现和核实原始证据,或者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证明案件事实。
4. 行政判决的效力
【答案】行政判决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判决对行政诉讼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所具有的强制约束力。行政判决是国家意志力的司法表现,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其效力及十所有与该案有关的人。行政判决效力包含三个内容,即行政判决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5. 抽象行政行为
【答案】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不特定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行为以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在形式上是一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全部约束特定的相对人,同时其在作出时的对象是不确定的。
6. 行政程序的参与原则
【答案】行政程序的参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行为的各种条件和机会,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程序权益,同时也可以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原则的法律价值是使行政相对一方在行政程序中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而不致成为为行政权随意支配的、附属性的客体。
7. 行政许可与行政证明
【答案】①行政许可与行政证明的含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它是一种赋权行为、解禁行为、依申清行为、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证明是指行政机关或拥有公共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出具的证明持证人的身份、资格、能力、权利或法律关系、法律地位以及产品质量、产品标准的证书、证明文件的行政执法行为。
②行政证明与行政许可的共性
a. 它们都是行政机关、拥有公共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作出的行为;
b. 行政许可的最终表现形式是许可证、执照; 行政证明多以证件为表现形式;
c. 二者都是要式行为。
③行政证明与行政许可的不同之处
a. 行政许可是以法律的一般禁止为前提而由许可机关实施的行为。行政证明行为是相对人具备某种条件,证明机关就应当实施的行为。
b.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依相对人的申请而实施的行为。行政证明行为有些是特定机关或组织主动实施或者相对人具备了一定资格、能力后即发给行政证件的行为。
c. 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为。行政证明不具有授益的性质,既不会使相对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也不会使相对人得到某种利益。行政证件只证明持证人的身份、资格和能力; 证明持证人拥有某种权利; 证明持证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 行政补偿责任
【答案】行政补偿责任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因合法职务行为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为此依法对后者实施财产上弥补的一种法律义务。行政补偿责仟又称损害补偿责仟,是行政损害责仟的一种,其构成要件是:
①引起行政补偿责任的行为人限于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
②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合法的,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的职务行为违法只导致行政赔偿,而不产生行政补偿;
③该行政行为确有财产损害结果的发生;
④该财产损害事实与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的合法行政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简答题
9. 结合行政复议法,简述我国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
【答案】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范围。我国行政复议的排除的事项包括:
(1)行政法规和规章
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政府规章; 省级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还可对规章进行参照性审查。
(2)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其所属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学理上认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或被处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内部行政行为都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内部行政行为“效力外部化”,受其影响的行政相对人是可以对其申请行政复议的。
(3)居间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