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行政法学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程序的代理制度
【答案】行政程序的代理制度是指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或无法履行法定义务时,依法由他人代为履行的制度。代理发生的前提是这种法定义务具有可替代性,否则就不能代理。
2. 可诉性行政行为
【答案】可诉性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被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的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②可诉性行政行为是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行为;
③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④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在现有条件下有行政诉讼可能性的行为;
⑤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诉讼必要性的行为。
3. 行政诉讼的被告
【答案】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被原告诉称作出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必须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②必须是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③必须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
4. 事后行政补偿
【答案】事后行政补偿指补偿决定及补偿的给付行为均发生在实际损失产生之后的行政补偿。
5. 准立法权
【答案】准立法权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权,它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它必须根据法律行使,其内容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立法权本来是国家立法机关的权力,行政机关只享有执行权而无立法权。
但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职责,单靠立法机关的立法远远满足不了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对法的需要。于是,法律便赋予行政机关以准立法权,即允许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原则、精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规范、解释性规范或创制性与补充性规范,用以调整各种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
6. 信访
【答案】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要求做出相应处理的行为。
它是我国公民行使申诉权的形式之一,信访机关对公民信访做出的处理是国家向公民提出的一种救济方式。
7. 抽象行政行为
【答案】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不特定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行为以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在形式上是一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全部约束特定的相对人,同时其在作出时的对象是不确定的。
8. 自然正义原则
【答案】自然正义原则是要求一切行使权力的人或团体公正行使权力的程序方面的原则,这个原则不仅适用于行政机关和法院。而且适用于各种社会团体。由于这是一个最低限度的公正原则,适用范围很广,因而称为自然公正原则。在英国普通法上,它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
①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力一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②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二、简答题
9.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含义及特征。
【答案】(1)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含义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行政诉讼法》第二}一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2)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
①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主体,叩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们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第三人仅指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依据这一规定,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不仅仅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包括行政主体。
②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仅限于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第三人的显著特征,有无利害关系是确定第三人能否参加诉讼的唯一依据。
③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否则,就不发生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间题,这是与民事诉讼第三人共同具各的特征。
④行政诉讼第二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10.简述行政复议的特征。
【答案】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特征表现为:
(1)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
这里的行政争议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的核心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行政复议是专门为解决行政争议而设置的一种制度,因此,其具体制度、程序等都是针对行政争议的特点与要求的:行政复议不解决民事争议,行政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行为不是行政复议,而是行政调解或行政裁决。
(2)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规定,不附带审查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相对人如认为行政法规、规章违法,应当通过其他法制监督途径解决。
(3)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
书面审查的方式是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材料,认定案件的事实,判断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从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如果案情比较复杂,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召集双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辩论,再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听证的结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1.行政诉讼第三人可分为哪些种类?
【答案】行政诉讼第三人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被处罚人。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如有被处罚人和受害人,如果被处罚人小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受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果受害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则被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中的非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