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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清华大学专业综合之行政法学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程序

【答案】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所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

行为方式、步骤构成了行政行为的空间表现形式; 行为的时限、顺序构成了行政行为的时间表现形式。所以,行政程序本质上是行政行为空间和时问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

2. 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

【答案】①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关系即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但是行政关系只是一种事实关系,它们必须经过行政法规范的调整才转变、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

②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两个联系紧密的概念,同时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a. 性质不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行政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行政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具有物质关系的属性; 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更多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思想关系的属性。

b. 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就二者与行政法的关系来看,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行政法对行政关系调整后的结果。

c. 内容范围不同。一般而言,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在内容范围上是基本一致的,但行政关系作为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在内容范围上要比行政法律关系更为广泛。

d. 形成的时间不同。行政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往往先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而存在。因为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规范对行政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结果,行政法律关系是对行政关系的反映。

3. 行政诉讼标的

【答案】行政诉讼标的是行政诉讼诉的构成要素之一。因发生行政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进行调整的行政关系。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和调整这一关系。行政诉讼标的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

4. 行政赔偿方式

【答案】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原

则,以恢复原状为例外。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有三种: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

5.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答案】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被申请人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特征:

①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

②被申请人必须是相应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③被申请人必须是相应行政行为受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6. 地方性法规

【答案】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宪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立法法》和现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务会批准后施行,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7. 正当程序原则

【答案】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它包含两条基本规则:

①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②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8. 行政诉讼的对象

【答案】行政诉讼的对象是指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所针对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含以下三层涵义:

①行政诉讼只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立法机关、军事机关的职权行为,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方的行为也不是行政诉讼的对象。

②行政诉讼的程度和强度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法律评价,合法的予以维持,违法的予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一般不审查。

③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去审查,即相对方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再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未经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

二、简答题

9. 简述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答案】民事赔偿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赔偿的主体不同。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具体的赔偿义务则由代表国家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与赔偿义务人是相互分离的。而民事赔偿的主体通常是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赔偿的责任主体与赔偿义务人是同一的。

(2)赔偿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发生在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中,由国家的违法侵权行为引起。民事赔偿是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是平等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3)赔偿的依据不同。从法律依据上看,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公法法律规范,民事赔偿是私法上的法律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等私法法律规范。

(4)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性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以过错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为辅。

(5)赔偿的范围不同。国家赔偿的范围实行法定原则,主要限于物质损害的赔偿且以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精神损害一般不予赔偿; 民事赔偿范围强调实际损害,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且对物质损害赔偿不以直接损失为限,也包括间接损失。

(6)赔偿的程序不同。在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之前,一般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在法定期限内不能达成赔偿协议的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即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决定的前置原则。而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不必经过任何法定前置程序。

10.行政行为的生效方式有哪些?

【答案】行政行为的内容、所针对的对象有所不同,其生效方式也有所不同。大致有以下几种生效方式:

(1)即时生效,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相对人立即生效;

(2)公告生效,即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足以使相对人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才能开始产生法律效力;

(3)送达生效,即行政行为采取行政决定或其他书面形式作出时,应该是送达给相对人才发生法律效力;

(4)附条件生效,即行政行为本身附有生效的日期或条件,一旦该期限届满或条件具备,该行政行为就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