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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医科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规范性文件

【答案】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①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一种特殊文件,而不是行政立法。

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一般文件,而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③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实施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④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发布的用以对社会进行管理,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型:

①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②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工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③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 行政公平原则

【答案】行政公平原则是指全体人民在自己的国家内应当平等地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同等的机会,行政主体应当平等地对待任何人,不能厚此薄彼,不能凭某种关系或自己的好恶赋予某些人以特别的权利,加以某些人以特别的义务。行政公平是民主国家的要求,其基本要求是平等地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3. 行政诉讼的受理

【答案】行政诉讼的受理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 或者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行为。

4. 行政追偿的形式

【答案】行政追偿形式有两种:

①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先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然后,请求国家折算补偿,即“公务员先赔偿,然后向国家追偿”。

②国家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根据法定条件和情况责令致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支付赔偿费用,即“国家先赔偿,然后向公务员追偿”的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受害人能得到及时的行政赔偿,避免了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财力薄弱使受害人很难取得赔偿的问题,有利于保护受

害人的合法权益。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采用第二种追偿形式。

5. 行政诉讼的被告

【答案】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被原告诉称作出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必须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②必须是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③必须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

6.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或者说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

7. 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

【答案】①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关系即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但是行政关系只是一种事实关系,它们必须经过行政法规范的调整才转变、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

②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两个联系紧密的概念,同时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a. 性质不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行政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行政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具有物质关系的属性; 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更多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思想关系的属性。

b. 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就二者与行政法的关系来看,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行政法对行政关系调整后的结果。

c. 内容范围不同。一般而言,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在内容范围上是基本一致的,但行政关系作为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在内容范围上要比行政法律关系更为广泛。

d. 形成的时间不同。行政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往往先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而存在。因为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规范对行政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结果,行政法律关系是对行政关系的反映。

8. 有约定的行政补偿

【答案】有约定的行政补偿指行政补偿义务机关与被补偿人在损失发生之前或之后己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的行政补偿。有约定补偿具有双力一性,被补偿人一般不得对已约定的补偿数额提出异议。

二、简答题

9. 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与规定权及二者的关系。

【答案】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制定、认可、修改、废止行政许可事项的权力。行政许可的规定权是指对法律、法规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为实施的需要,就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程序等进行具体的解释和适用的权力,即对己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加以具体化的权力,以便使行政许可更具有可操作性。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和规定权分属于不同的国家机关,具体内容如下:

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①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第十二条规定范围的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②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③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④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权的禁止。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2)行政许可的规定权

①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规定权。《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②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③规章的行政许可规定权。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3)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与规定权的区别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可以创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的规定权不得设定新的行政许可事项,只能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