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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810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划分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应遵循的规则。

【答案】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又称行政诉讼的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规则。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2)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特殊地域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两种。

①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强制规定特定的诉讼只能由特定法院进行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而由原告选择具体管辖法院的管辖。

共同管辖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a.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

【答案】(1)效力等级。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是指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①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宪法和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都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②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③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④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⑤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⑥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

⑦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行政法规、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2)冲突规则。行政立法的冲突规则,是指行政立法的适用规则。

主要包括:

①层级冲突:不同位阶的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一一高位阶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法律规范。 ②新旧冲突:同一机关不同时期发布的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一一新法优于旧法。

③种属冲突:同一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之间的冲突一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④地域冲突:不同地域范围内的法律规范之间就相关内容的规定存在冲突,而这些规定都有适用的可能一一属地原则。

⑤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一一条约优先原则。(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争议裁决。行政立法的效力孰高孰低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裁决:

①对同一事项,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④以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使用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 简述我国公务员的录用程序。

【答案】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和人事管理实践中的做法,我国公务员任用目前主要有四种方式,从而公职关系主要通过此四种途径发生。

(1)考任

考任指国家通过竞争考试的方式录用公务员。《公务员法》第21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竞争考试是法治国家录用公务员的最基本的方式。

(2)选任

选任指国家通过选举(包括公民直接选举和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公务员。这种方式在我国目前只适用于对作为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领导职公务员的任用。

(3)聘任

聘任指机关通过与拟任公务员的公民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任用公务员。机关以聘任合同方式任用公务员通常要事前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审查、考试(非竞争考试)、考核,如认为其符合条件,才与之签订合同。聘用方式只适用于公务员任用的较小范围。

(4)调任

调任指行政机关将行政系统外部(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等)的人员直接调入行政机关任职。

根据《公务员法》第6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人选应当具各公务员的一般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调任机关应当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4.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

【答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均属于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己受理的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一种法律制度。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

②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有管辖权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个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法律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况:

①由于发生了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②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的双方法院又协商不成。在这种情况下,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a. 原告是受诉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者是受诉人民法院主要领导人或者行政审判人员的近亲属的;

b. 受诉人民法院参与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理由成立的;

c. 因其他特殊原因应当报请指定管辖的。

(3)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管辖权的转移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对于下级法院既不受理又不作不予受理裁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先行受理。受理后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