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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京财经大学社会保障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世界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进

【答案】根据社会保障立法理念的擅变和各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具体实践,可以将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变大致划分为四个阶段:

(1)济贫法阶段

它以1601年英国颁布的《济贫法》(称旧济贫法)为起始标志,直到19世纪80年代社会保险法律产生为止。如前所述,英国早在16世纪上半叶就进行了济贫立法,1601年的《济贫法》是将已有的济贫法令编纂成法典,后于1834年英国上下两院又通过了《济贫法修正案》(即新济贫法)。受英国的影响,荷兰于1854年颁布了《济贫法》,瑞典于1871年颁布了《济贫法》,还有一些国家也制定了自己的济贫法律制度。在这一阶段,立法理念在于救济与矫治贫民,立法的内容局限十救济事务,通过的立法虽然被冠以《济贫法》名称,但提供救济者仍然处于恩赐者地位,接受救济者却必须以牺牲尊严并接受奴役为代价。因此,这一阶段的立法基本上是一种对旧式慈善事业的规定,从而根本不能与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相提并论。

(2)现代社会保障立法产生阶段

它以19世纪80年代德国颁布世界上第一批社会保险法律为起始标志,直到20世纪40年代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为止。进入18世纪中叶以后,一些国家工业化进程加快,工人的个人生存风险加大,由社会来承担风险的思想逐渐被接受,德国率先在19世纪80年代进行了包括疾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在内的一系列社会保险立法。随后,德国的社会保险立法成为他国纷纷效仿的榜样,其影响逐渐波及整个欧洲、北美、拉美及大洋洲等地区。在欧洲大陆,波兰、挪威、意大利等先后建立了各自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英国于1908年、1911年先后建立了老年社会保险与疾病社会保险制度。在亚洲地区,日本曾于1911年制定了工伤保险法,1922年又制定了疾病保险法。美国则于1935年颁布了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这部法律具有综合性特点,在世界社会保障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大洋洲国家和拉美国家在20世纪初期也纷纷进入社会保障立法的第一个高峰期,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及阿根廷、巴西等拉美国家在这一时期就纷纷通过立法建立了老年、工伤、疾病等社会保险制度,智利还十1924年率先颁布了除工伤以外几乎包括了所有社会保险项目的综合性社会保险法,这部立法较美国的综合性立法还要早11年。与上述情况相反,亚洲(除日本外)、非洲地区的国家在社会保障立法方面却要滞后得多,这种现象与亚洲、非洲地区工业化进程的缓慢及市场体制发育不足有着密切的关系。

(3)现代社会保障立法成熟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立法理念的变化,社会保障立法进入了定型和成熟阶段。基本的标志有:一是立法的理念不再是单纯的社会稳定观念,而是引进了社会公平观念与普遍性原则; 二是从20世纪40年代后期到70年代,不仅工业化国家进入了社会保障立

法的又一个高峰期,亚洲、非洲地区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制定社会保障法律,构建实施范围有限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是立法的内容超越了社会保险而向其他社会保障领域扩展,除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立法继续得到了重视外,社会福利、国民保健及其他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均得到了重视,从而促使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成长为一个有着丰富内容的独立法律部门,据此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亦能够为社会成员的生存与发展提供全面的保障; 四是一些国际组织开始出面推动全球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五是一些工业化国家根据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修订、充实了以往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律,使之走向定型,而一些发展中国家亦能在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较为成熟的社会保障法律,进而促使社会保障立法在多数国家进入成熟期。因此,这一阶段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是以整体形式(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救助法等各种社会保障法律在许多国家得以制定)和独立法律部门的面孔出现的,国民享受社会保障不仅成为一项基本的法定权益,而且扩大到享受现代文明进步的成果(即不再局限于基本生活保障)。

(4)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与发展阶段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工业化国家在社会保障立法已经定型的基础上,针对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纷纷开始探索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途径,以求进一步完善本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就必然需要对以往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 发展中国家则一方面需要制定新的社会保障法律以便建立起更加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另一方面同样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与国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的变化进一步修订、完善以往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总而言之,这一阶段还在继续发展中,但已经体现出的特色却会长期指导着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如在立法观念上,追求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逐渐成为基调; 在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关系上,主张个人及家庭尽到自我保障责任的思想在一些立法中得到体现,这可以视为社会保障立法在某种程度上的回归,它能够促使政府、社会、企业与个人合理分担社会经济发展构成压力的重要条件。因此,20世纪70年代以来,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立法均进入了自我完善并与整个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时代。

2. 简述医疗保险的基本特征。

【答案】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的基本特征如下:

(1)待遇支付形式为非定额的费用补偿

建立医疗保险的作用之一,是避免参加保险的人员因疾病而无力获得基本医治,同时尽快恢复患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医疗保险是一种医疗费用补偿机制,它通过为参加保险的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来达到恢复患者健康的目的,这种费用补偿待遇与缴费多寡无关而与医疗费用直接相关,即患者获得的费用补偿不是取决于其缴过多少医疗保险费,而是取决于病情、疾病发生的频率以及实际需要。因此,医疗保险的待遇不同于养老、失业保险那样实行标准的定额支付,而是依据每个患者疾病的实际情况确定补偿。

(2)补偿期短但受益时间长

由于疾病的发生具有随机和不可预测性,医疗保险提供的补偿也具有不确定性,一次疾病的

时间通常不会太长,从而每次的补偿期也较短; 不过,由于人的一生中不可避免地要生病,医疗保险也就会伴随参加保险人员的一生,这一点显然与其他社会保险有很大区别,如养老保险是劳动者退休后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只在失业期间享受,工伤保险只在工伤事件发生后才能享受,生育保险更是一次性保险。从这个意义上讲,医疗保险不仅会惠及所有参加保险的人员,而且自其参加保险之日起将伴随一生,可以说是受益时间最长的社会保障项目。

(3)涉及关系非常复杂

医疗保险涉及到政府、用人单位、医疗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医药机构和患者个人等多方之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要处理好这样复杂的关系,必然需要兼顾各方主体的权益并对各利益主体形成一种制衡机制。因此,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其本身的科学、合理性,同时还与公共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医疗卫生体制(重点是医疗机构)、医药流通体制等紧密相关。如果医疗卫生体制、医药流通体制不能同步改革,医疗保险便不可能独自成功。医疗保险制度的复杂性还表现在医疗方与患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再加上由社会保险机构(第三方)付费,这就存在着先天的约束不足。医疗保险的复杂性决定了制度实践的难度很大。

(4)医疗服务消费具有不确定性和被动性

医疗保险的费用控制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同养老、失业等其他社会保险相比,医疗保险关系十分复杂,患病时每个人的实际医疗费用无法事先确定,支出多少也不仅取决于疾病的实际情况,还有医疗处置手段、医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甚至可能的道德风险等都对医疗费用产生影响。在医疗服务消费中,医疗服务提供者始终处于主动地位,其服务供给也处于相对的垄断地位,而患者的医疗消费却是被动性的,患者很难真正通过市场手段来选择医疗服务的内容和数量,也没有足够的动机去主动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因此,医疗保险的管理也就有别于养老、失业等其他社会保险,它不仅需要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进行管理,而且需要对医疗服务提供者以及医药服务的项目、内容等进行管理。

(5)服务性

医疗保险具有服务性特征,在医疗保险中仅仅由保险机构对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是不够的,必须由医疗服务提供方对被保险病人的疾病给予诊治,对症下药,才能真正化解被保险人的疾病风险。而其他的社会保险项目则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

(6)内容交叉性

医疗保险既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独立子系统,同时又与其他社会保险子系统相互交织在一起,其他社会保险子系统的顺利运转均离不开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不论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的权益,只要发生疾病、生育、负伤等保险事故,都需要同时享受医疗保险。

3. 社会救助制度与社会福利制度有何区别?

【答案】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规定,面向不能维持起码生活水平的低收人家庭提供经济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它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的一个重要子系统。而社会福利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社会福利实际上是广义的社会保障的同义语,是国家和社会对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