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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804法学综合知识之《法理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法律职业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1)法律职业的概念

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检察官与法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伦理的人士所构成的具有自治性的职业共同体。

(2)法律职业的特征

①法律职业的技能以系统的法学理论或法律学问为基础,并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进取。从西方法律职业形成的历史,我们将会看到法律职业是通过法律教育而得以培育的。

②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传承着一种职业伦理,从而维系着这个团体的成员,维护着这个团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这种职业伦理不同于大众伦理或公共道德,它是以职业为背景的,其作用在于维护职业共同体的社会地位与声望,并借此维系着各成员,保证他们不会因分工与竞争而出现分离甚至矛盾。

③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自治性。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职业化地从事法律活动,不受外部力量的干涉,他们对自己的职业性活动负责,自主或自治地决定自己的活动。

④加入法律职业共同体必将受到认真考查,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比如律师与法官资格的取得必须经过司法统一考试。在共同体认可其职业知识、语言、思维、技术等素养的前提下方能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

2. 简述法律规则逻辑结构中的假定(条件)。

【答案】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指从逻辑角度看法律规范是由哪些部分组成的,每一个法律规范必须具备的构成要素有哪些。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学术界尚有不同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两种观点。其中,三要素说认为,每一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组成。

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假定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因此,也有学者把假定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规则具有一般性、概括性,且以一般人为调整对象,但是,任何规则,无论是法律规则,还是其他行为规则,都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被适用,即,只有当一定的条件具备时,该规则才能够对人的行为产生约束力。这里所说的“一定范围”、“一定情况”,就是由法律规则中的假定部分来明确的。

3. 为什么说法律精神的转换是法制改革的重心和难点?

【答案】法律精神转换是我国法制改革最深层、最彻底的方面,也是法制改革的重心和难点。

(1)法律的精神是法律制度的灵魂或中枢神经,它支配着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进行的法律性制度安排,指引和制约着对法律资源也包括其他资源的社会性配置。传统法律的精神是自然经济或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与人治体制相适应的。现代法律的精神是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和规律相适应的理性精神和价值原则,是改革开放的时代精神的折射。

(2)转换法律的精神就是要用权利本位与人文精神统合、契约自由与宏观调控统合、效率优先和社会公平统合、稳定和发展统合等精神要素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法律观念和价值标准,就是要确立与计划经济迥异的新的法律原则,诸如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利益竞合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经济民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弱者原则、维护社会正义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违法行为法定原则等。

(3)法制改革是由法律观念创新引导的法律制度的创新,是对既有的权利义务结构的调整,进而也是对社会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所以法制改革不仅不可能一帆风顺,而且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和阻力。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和估计,要有切实和有效的对策,既要敢于承担风险,又要尽可能减少风险及其对社会的有害影响。

4. 什么是法的形式价值? 法的形式价值对于实现法的目的价值具有什么样的意义?

【答案】(1)法的形式价值的含义

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尽管这些品质并不直接反映法的社会理想和目的,但是,它们却构成了“良法”或“善法”在形式上所必须具备的特殊品质。

(2)法的形式价值对于实现法的目的价值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①对于实现法的目的价值而言,形式价值的确具有无以复加的重要性。法的形式价值包含着许多具体的内容。如法律对于公开性、稳定性、连续性、严谨性、灵活性、实用性、明确性和简练性的要求。即如果一个法律制度不具备形式上的优良品质,它就不是“良法’夕,即使它追求良好的社会目的,这些目的也必然会归于虚幻。

②法的形式价值中的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对于法治的实现有很大的作用。权威性要求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无条件服从法律,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 普遍性要求不因人设法,用一般性的规则来调控所有人的同类行为; 统一性要求保持法律制度本身的和谐一致,消除矛盾和混乱; 完备性要求实现有法可依,在应由法律加以调整的行为领域消除法律空白和法律漏洞。

③实现法的目的价值必须同时满足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要实现法的目的价值首先法必须具有权威性,一个没有权威性的法律,不管其有多少值得称许的理想和目的都是不能实现的。其次,如果法的规则也缺乏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经常因人设法、一事一法、自相矛盾、空白和漏洞过多,那么,所有美好的理想和目的就都会成为这个法律制度的“不堪承载之重”。

二、论述题

5. 如何理解“一个公正的法官是一个冷冷的中立者”(埃德蒙·伯克语)这句话的含义。

【答案】法官应烙守职业操守,对于法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纠纷,以被动性原则和中立性原则作为履行职务行为的基本出发点,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依公正、科学的司法程序,以求得公正的解决。在法官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法官地位的中立与诉讼程序的公正尤为重要。伯克认为,“一个公正的法官是一个冷冷的中立者”,合理地适用自由裁量权,怀着一颗“赤子之心”,怀着对社会弱者的关怀、对自然法理念及公平、正义精神的追求,服从法律和自己的良心做出合法又合乎人性的合理判决。

法官应做到以下几点职业素质要求以确保公平公正:

(1)忠实于法律

忠实于法律包括两方面的要求:①在社会上做守法的模范,严格遵守法律; ②要求在职务行为上严格遵守法律。在一个走向法治的国家,忠实于法律对法官是严重的考验,他需要有勇气面对强权。在日常职业活动中,要求司法官勇敢面对权势,理性对待情感,坚持法律至上。司法官忠实的法律当然不仅指法律规则,也指法律原则; 不仅指直接应用的法律,也指宪法; 不仅指实体法,也包括忠实于法定程序,忠实于法定的证据规则、忠实于法律标准,还包括在日常职业活动中遵守司法礼仪、维护法庭威严等等。对于司法官来说,法律不仅是生活规则,也是审判活动的依据。

(2)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这是第一条的延伸。忠实于法律必然要求“独立行使职权”,如果不独立,就没有能力“忠实于法律”。在法治社会,司法官独立行使职权不仅是伦理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即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在一个法治国家,能否坚持独立行使职权是对法官的严峻考验,这需要法官的智慧与勇气,甚至在必要时为此付出代价。当然,最重要的是需要制度支撑。日本在这方面的经验值得学习。

(3)客观中立的立场

这要求司法官特别是法官中立地对待民事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不畏权势,不分贫富、公私(企业)、城乡、智愚,不抱偏见,不讲情面,不受吃请,不得与一方当事人庭外接触,做到一视同仁。在行政案件上,要做到官民同权。在刑事案件上,要在控方和辩方之间保持中立,排除个人情感因素,排除民意对判决的影响。

(4)维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①在法治国家,法律不仅是应当遵守的规范,而且是信仰的对象。

民众的法律信仰是通过司法官确立的,所以有“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之说。在法治优良的国家,人民更是相信“法官是除了上帝以外最接近正义的人”。这一切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很好的司法官形象。因此,维护良好的司法官形象不仅是法治对司法官的要求,也是法律职业对司法官的要求。良好的司法官形象首先要求司法官尊重律师与当事人,做文明的传播者。其次要求法官控制自己的社交行为,不得“傍权、傍富”,不得为他人谋取商业利益,不得出入高档消费场所,更不能出入有伤风化之地。

②法官必须做到公平和公正,因为“当事人可以接受败诉,但无法接受不公平”,“社会允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