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安徽财经大学刑法学711专业综合一(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云梦秦简
【答案】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墓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秦朝竹简,共1155支,简称云梦秦简。这批考古发掘的文物,为研究秦朝法律提供了珍贵的历史资料。云梦秦简中的法律条文,尽管不全是秦统一后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却是秦律的重要渊源。包括了《秦律十八种》、《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秦律杂抄》、《为吏之道》等丰富的内容。
2. 五过、五过之疵
【答案】“五过”是西周时期规定的追究司法官法律责任的制度。在《尚书·吕刑》中,记载了关于司法官法律责任的“五过”制度:“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中,“惟官”是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是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是指内亲用事,为亲询私; “惟货”是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是指接受请托,枉法祠私。凡是司法官员有此“五过”之一,即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惩罚的原则是“其罪惟均”,即以所涉之案应处的刑罚罚之。
3. 准五服以制罪
【答案】准五服以制罪,是指对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并把原属于丧葬之礼的“五服”制度与法律结合,凡亲属之间的犯罪,均根据服制的轻重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五服”根据亲属关系远近,把亲属分为五等,由重到轻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鳃麻。五服制罪原文是“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五服制罪”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即同样的犯罪仅因在家族中的身份不同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
4. 六礼
【答案】“六礼”是中国古代礼制中规定的男女结婚的必经程序,是聘娶婚的重要形式,源于西周。六礼为:①纳采,男家派媒人到女家,表达愿与女家通婚之意。②问名,男家派媒人到女家问明女子的名字和其出生年、月、日、时以及生母的身份。③纳吉,男家将双方的出生年、月、日、时开列,求神问卜以测得男女结合的吉凶祸福。如果男女结合吉利,则通知女家。④纳征,男家向女家缴纳聘财,女家接受,婚约至此成立。⑤请期,男家同女家商定结婚日期。⑥亲迎,
男方亲自带着迎亲队伍到女家迎娶女方,将女方接回男家,履行一定仪式后,婚礼告成。其中纳征是六礼的主要程序,聘财的多少依据双方的身份、地位而定。纳征标志着男女定婚,一方不得随意反悔。六礼的程序到后来虽有变通,但其聘娶婚具有的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实质内容不变。
5. 鞠漱分司
【答案】宋朝比较重视司法审判实务,根据其经验积累,为了防止审判中出现偏见或偏私,强化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中央司法官员的司法权独断和分化地方行政官员的司法权力,宋朝发展出一项比较有特色的司法权力运行制度,即鞠漱分司制。鞠,指审理; 漱,指判决。这一制度将审理案件和适用法律进行判决的主管官员进行分离。从中央来看,大理寺设左右少卿,左断刑、评事,即审案,右治狱; 刑部复核设置详断官和详议官,详断官复核案件事实,详议官检查法律适用。在地方来看,在地力一州府一级,设置司理院,分设司理参军和司法参军,分别管理案件事实审理和法律适用。根据司法参军的法律适用作为行政长官进行定罪量刑的参考根据,以便行政长官进行最后判决。这种分司制度反映出宋朝职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6. 无为而治
【答案】道家主张“道法自然”,而“自然”的天道是“无为”的,将这种天道应用于法律领域,便产生了“无为而治”的理论。所谓无为,并非“没有行动”,而是指“避免反自然的行动”,即避免排逆事务之天性,凡不合适的事不强而行之,势必失败的事情不勉强去做,应该委婉以导之或因势而成之。
7. 内乱
【答案】内乱是《开皇律》和《唐律疏议》中规定的“十恶”中的一种,是指奸小功以上亲属及父祖妾等乱伦行为。因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通常称为“十恶不赦”),因此,内乱是后果非常严重的行为。因严重违犯封建伦常关系,破坏封建社会统治基础,而被列为“十恶”的内容,从严处罚。这些内容反映出唐律礼、刑合一的明显特点。
8. 谏官制度
【答案】唐代谏官隶属于中央政府的中书、门下两省,成为正式的司谏职官。其名号很多,主要有: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阔、拾遗、起居郎、起居舍人,给事中。唐代谏官的执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谏议,以皇帝为对象,皇帝的个人生活直至王国大政都在谏议之列。如谏止皇帝奢侈、非法滥罚、穷兵默武、及谏议时政得失等等。②封驳。及还封皇帝失宜的诏命,驳正臣下有违误的奏章。③知起居事。及通过掌记天子言行,与宰臣入阁记事,掌故记事,对皇帝及左右近臣进行监督。④知C 事。武则天时期于朝堂设置C (箱子)四枚,接受臣民有关劝农、谏论时政、自陈冤屈、治国谋略方面的投书。补网、拾遗与御史等人充任理厩史在朝堂知掌C 事,受纳诉状,每日所有投书,晚上一并奏报皇帝。
二、简答题
9. 清律在唐明律的基础上对刑罚适用原则有哪些变化发展?
【答案】关于刑罚原则和刑事政策,清律承唐明律之绪,有着相当丰富、完备的规定,也有一些变化发展。这些变化发展主要是:
(1)关于自首的鼓励原则清律因袭明律,对自首的各种情形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除《大清律例》中的有关规定系因袭明律之外,清代的“自首”制度又有所发展。康熙年间修定的《督捕则例》对自首制度作了重要补充。扩大了自首兔罪的适用范围。
(2)关于共犯的处理原则
清律关于共犯的基本处理规定与明律同,但结合司法实践有些补充。与明律一样,清律取消了唐律本有的“与监临主守共犯,以监主为首(犯)”,“擅入皇城宫殿、私越渡关、避役在逃、犯奸者不分首从皆以正犯科罪”等规定,显示对官吏犯罪责任的减轻及对侵犯国家政治秩序的犯罪处罚加重的倾向。关于家人共犯的问题,曾专有定例加以补充。
(3)关于公罪私罪区别对待的原则
清承明制,在《大清律》中规定:官吏犯公罪者,从轻处罚; 犯私罪者,从重处罚。这样做旨在使官吏明察公私的界限,用以提高其行使职权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统治的效能。
(4)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
清律主张依法定罪,依法量刑。这是唐律以来一贯原则的体现,是强调依法论罪定刑的原则,接近西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但是,清律又承明律之制,规定了比唐律限制更多的、更严格的类推制度。
(5)关于“化外人犯罪”的处理原则
唐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明清律对此作了重大更改:“凡化外(来降)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即一切外国侨民犯罪均依我国刑法处罚,不再考虑其同一国家民族之人相互犯罪适用其本国法的问题。
唐律对外侨犯罪采属人属地相结合原则,清律则一概采取属地主义原则。这有保护我国司法主权防止外侨逃避和破坏我国司法管辖权的用意。
10.简答宋朝商事类法律的主要内容。
【答案】在重理财及通商惠工思想的指导下,宋朝的商事立法有了很大发展。宋朝商事类法律的主要内容:
(1)颁布市易法。王安石变法时制定市易法,旨在打破富商垄断市场,促进商品交易。市易法规定成立市易务,作为管理市场,调节物价,控制商业贸易的专门机构。市易务由国家拨出一百万贯资金,依据市场情况平抑价格,向商人收购或出售货物,同时市易务也向商人贷款,由商人以地产或金银为抵押,半年或一年内还清。市易务通过掌握的雄厚资金,收购市场上的滞销货物,一旦市场上急需再向商贩成批地赊出,借以达到平抑物价控制市场的目的。
(2)实行禁榷法。禁榷法包括榷盐、榷茶、榷酒等,即对这些货物进行专卖制。榷盐、榷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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