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621民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海难救助
【答案】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活动。海难救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的人命和财产的救助,狭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财产的救助。
2. 证券代销
【答案】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于发售期结束后,将未销售部分证券退还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代销的特点是:①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②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对不能售完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
3. 无过失的船舶碰撞
【答案】无过失的船舶碰撞,是指有关碰撞各方在无过失或者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发生的船舶碰撞。《海商法》第167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4. 保险价值
【答案】保险价值: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5. 提单
【答案】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己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其性质和作用表现在以下几点:①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 ②提单是货物收据; ③提单是物权凭证。
6.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答案】保险代理人是指向保险人收取代理费用,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招揽与接受业务、收取保险费、勘查业务、签发保单、审核赔款等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有:
①保险经纪人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 保险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险人的利益;
②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后果由保险经纪人自身承担; 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③保险经纪人可以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收取佣金; 保险代理人只能向保险人收取代理佣金。
7. 复保险合同
【答案】(1)复保险合同,又称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2)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金。
8. 票据抗辩
【答案】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所依据的事由,称为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称为抗辩权。票据法理论根据不同的抗辩原因,一般将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大类。
二、简答题
9. 简述财产损失保险中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答案】除外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所发生的损害,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般而言,被保险财产因下列原因发生的损害,被保险人即使受有不利益损失,保险人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害的。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由此发生的风险为道德危险,不应属于保险赔偿的范畴。
(2)保险合同特约战争或军事行动或者政府行为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害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一般约定,战争或军事行动、甚至政府行为造成的损害,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投保人加付保险费而投保战争险等附加险的,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保险合同特约核子辐射或者放射性污染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害的。因此类损害的后果巨大,其发生的频率也难以事先预测,一般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无例外地视其为除外责任。
(4)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性状造成的损失,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这主要指被保险财产因本身的缺陷、霉烂、变质、受潮、虫咬、自然耗损、锈蚀等原因而发生的损害,不在保险责任的范围内。
(5)财产性质或目的除外。依财产损失保险的性质或目的,被保险人的不应属于可保财产范围内的财产所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6)保险单列明的其他原因。
10.简述破产宣告对债务人身份和财产上的效力。
【答案】在国外采一般破产主义的国家,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立法往往规定破产宣告对相关自然人产生相应的效力。我国立法并未采用自然人破产主义,因而破产宣告只对特定的自然人即准债务人产生一定的效力:(1)破产宣告后,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原先为生产经营而存在的企业转变为主要为公平清偿债务而存在的破产人。
(2)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3)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之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并于法院指定管理人后向其办理移交手续; 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根据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破产宣告后,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企业核准注销之日起3年之内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破产宣告后,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告解除。
11.简述大陆法系商主体的一般分类。
【答案】在当代各国商法中,商主体表现为多种形式,不同国家的商事立法和不同的商法理论,常常依照不同的标准对商主体予以分类。大陆法系商主体的一般分类主要包括:
(1)依照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即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以及组织形态等形式状况,商主体可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2)依照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和方式,商主体可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或称必然商人、应登记商人、自由登记商人。
(3)依照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商主体可分为形式商人或固定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
(4)依照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商主体又可分为大商人或完全商人和小商人。
(5)依照经营种类,商主体可以分为制造商、加下承揽商、销售商、供应商、租赁商、运输仓储商、餐旅服务商、金融证券商、保险商、代理商、行纪商、居间商、信托商等。
(6)依照商主体资产的权利状态,还有学者将商主体分为个体经营者、企业、商业使用人等。
12.试述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
【答案】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各表决组的一致通过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后由其再行表决一次。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这种情况下的批准称为强行批准。
强行批准体现了司法权力对重整计划的干预,是重整程序区别于和解程序的一大特色。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裁定强行批准重整计划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