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保险之保险学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保险商品的价值
【答案】价值是保险商品的属性之一,保险商品的价值可以从质和量两方面来说明:
(1)质的规定性——物化劳动。商品的内在价值是人类同质的抽象劳动的凝结。保险商品的价值是物化于保险本身的劳动,即用来生产因危险损失引起的保险补偿过程中所必需消耗的那部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劳动。保险商品的价值形成与一般商品不同。一般商品的价值形成,无论是有形商品,还是无形商品,都可划分为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两个部分,物化劳动是旧价值向新价值的转移,并以活劳动为前提。而保险商品的价值形成中并不存在活劳动部分(因保险之作为商品是非劳动产品商品),而且其物化劳动部分(指净费率)只是用于补偿损失,是危险消费(纯消费)所必需的部分。所以,可以把物化于保险本身的劳动,简单地理解为危险消费所必需的劳动,它形成保险商品的价值实体。
(2)量的规定性——净保费率。保险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保险标的的平均损失率。保险商品价值量的决定与一般商品不同。一般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价值规律在这里发生作用,而保险商品的价值量则决定于危险损失机率,即决定于损失机率所要求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价值量。所以,保险商品的价值量(净费率部分)决定不受价值规律支配,而是受危险发生的或然率支配。
2. 承受的赔款
【答案】承受的赔款是指保险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应付的赔款,既包括己付赔款,又包括未决赔款。用公式表示为:
承受的赔款=已付赔款+今年提取的赔款准备金-上年赔款准备金
3. 定期寿险
【答案】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具体地讲,定期寿险在合同中规定一定时期为保险有效期,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即给付受益人约定的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契约即行终止,保险人无给付义务,亦不退还已收的保险费。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其不足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则不能得到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己交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
4. 已赚保费
【答案】已赚保费亦称已到期保费,指非寿险业务中,某一年度中可以用于当年赔款支出的保费收入。已赚保费由上年度的未赚保费和本年度入账保费减除本年度未赚保费的差额组成。其
关系为:
已赚保费=入账保费+上年转回未赚保费-本年提取未赚保费
如果未赚保费按当年保费收入的50%计算,其年度的已赚保费为上年度保费收入与本年度保费收入之和的二分之一。
在寿险业务中,用于支付赔款的不仅有保费收入,还有利息和投资收入,所以一般不使用已赚保费的概念。在储金性非寿险业务中,每一年度的赔款支出只用当年的保费收入支付,所以由储金在每一年度所生利息转入的当年保费收入,全部是已赚保费。
5. 代位追偿
【答案】代位追偿,又称“代位求偿权”、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代位追偿原则首先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贯彻执行。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6.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答案】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具体是指当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以致失去收入或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健康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为被保险人因丧失工作能力导致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提供经济上的保障,但不承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补偿因伤害而致残废的收人损失,另一种是补偿因疾病造成的残废而致的收入损失。
7. 趸交年金
【答案】趸交年金,也即一次交清保费的年金,是指年金保险费由投保人一次全部交清后,于约定时间开始,按期由年金受领人领取年金。
8. 保险市场组织形式
【答案】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是指在一国或一地区的保险市场上,保险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经营保险。一般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由于财产所有制关系不同,有以下几种组织形式:①国营保险组织; ②私营保险组织; ③合营保险组织; ④合作保险组织; ⑤行业自保组织。
二、简答题
9. 试评述金融集团监管协调员机制。
【答案】由于金融集团是由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监管机构监管的多个法人实体组成的,这
些监管机构之间就需要进行跨国界和跨行业的协作。这就有必要就跨国金融集团监管机构之问的双边与多边协作与交流选择一种可行运作机制。
(1)监管协调员机制的含义
监管协调员机制是指指派一人或若干人作为“协调员”,及时有效地进行信息共享的协调工作。协调员一般可由实施综合监管的监管机构或负责集团内部最人机构的监管机构的官员来担任。决定是否聘用协调员及确定协调员职责的因素很多,其中包括法律体制、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职责、监管能力、监管者的素质和技能、监管机构之间跨行业或跨国界的信息共享机制、某个监管机构从集团中获得信息的情况、集团的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结构等。应该对协调工作内容做出规定,以便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协调员的职责。协调工作的内容应该覆盖各种信息共享活动,还应该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协调信息交换、平时进行全集团范围内的评估、协调直接相关的监管机构之问的工作等。
(2)建立监管协调员机制的意义及其限制
受各国法律规定的影响,负责集团内各个法人单位的监管机构的目标和方法也不尽相同。这些差异造成各监管机构在信息和其他方面的需求各有不同,各个单位在是否需要协调员、协调员的选择及其职责范围的确定等方面的具体情况也是不一样的。如果集团里的某个机构与其他机构的业务严格分离,而且在严密的组织及监管条例的控制之下,该机构的监管者对其他监管机构的信息需求就可能比较小。各个集团组织结构的不同也影响到监管机构在信息及其他方面的需要,在一个法律、业务、管理等方面组织结构差异较大的集团里,各实体监管机构可能对属于自己监管范围的机构和业务更感兴趣。而在一个按照法人组织来构筑业务、管理及监管体系的传统型集团里,则会是另一种情况。既然不同集团的监管机构对信息的需求各有不同,因而每个集团里的协调员的职责也会不一样。
监管协调员机制会提高效益,但同时也增加了新一层的监管机制,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把政府的安全网扩展到集团内其他机构,而不论这些机构是否应该接受监管,所以在确定协调员的职责时,应当仔细权衡正反两方面的因素,增加监管层次和扩展安全网都可能削弱市场的约束作用,增加监管负担或道德风险。
监管协调员的工作面临着许多实际的限制,监管机构的能力及其所掌握的资源会影响协调员的职责范围。尽管各监管机构与协调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应该是畅通的,但有时候难免要受到各种实际情况的制约。监管协调员的工作还要以不干扰有关部门的常规工作为前提,这就要求监管协调员的工作必须具有灵活性,以便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
10.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案】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也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估价和确定直接影响保险金额的大小。
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它是财产保险合同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确定保险价值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