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8年吉林财经大学民商法学701基础(法理学、刑法总论)之刑法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禁止令。

【答案】关于刑法上的禁止令具体阐述如下:

(1)禁止令的含义。禁止令是一种配合刑罚起辅助预防作用的强制性约束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刑法功能的扩张性倾向。

(2)禁止令的具体内容。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具体包括:

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a.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b. 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c. 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d. 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e. 有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a. 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b.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c. 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d. 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a. 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b. 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c. 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d. 禁止接触同案犯;

e. 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3)执行机关。禁十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会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下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通知社会矫正机构纠正。

2. 简述丁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

【答案】(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

①正当防卫须有防卫意图。

②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

③正当防卫的起因须是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和客观存在。

④正当防卫的时间须是不法侵害正处于己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

⑤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2)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防卫过当是符合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条件,但不符合防卫限度条件的行为。防卫过当是以正当性为前提的失当行为。正基于此,我国刑法规定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特殊防卫是指刑法典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无限防卫权,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一般情况下有限度条件,但是在上述情况下,则不需要限度条件。

3.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两个要素:

①行为人具有滥用职权的行为;

②滥用职权行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卜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4. 简述虐待罪的主要特征。

【答案】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予治疗、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又包括其人身权利。

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指基于血亲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在同一个家庭中生活的成员。不具有亲属关系,即使在一起共同生活,如同居关系,也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的行为。

①虐待行为可概括为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两个方面。虐待的手段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殴打、捆绑、针扎、火烫、体罚等肉体虐待和侮辱人格、咒骂、讽刺、不让参加社会活动等精神上的虐待。这两种虐待手段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实施或者交替使用。

②虐待行为的方式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但只是纯粹不作为则不能构成虐待罪,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饭吃等行为,可能构成遗弃罪。

③这种摧残、折磨必须具有经常性、持续性、一贯性的特点。如果仅是偶尔实施虐待行为,一般不构成本罪。虐待行为对家庭成员造成的身心损害是长期形成的。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与被虐待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之中,具有亲属关系的成员。

一般来讲,虐待者都是在经济上或亲属关系上居于优势地位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虽然动机不影响犯罪成立,但动机是影响情节是否恶劣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应给予充分注意。

5. 简述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确定、指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法规,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对象是违规制造、销售的枪支。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构成本罪的三种情况:

①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

②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