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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吉林大学法学院636综合(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之刑法学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简答题

1. 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 它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何区别?

【答案】(1)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说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职能。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公职。不履行公职,是指违背职责要求,未履行根据职责应当履行的职责。不正确履行公职,是指违背职责要求,不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履行职责。不履行公职表现为不作为; 不正确履行则一般表现为作为,或者作为与不作为相互交织。

③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主体相同,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④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烙尽职守,尽心尽力,在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己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2)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也可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行为人主观上都是过失,客观上都有失职行为,故很容易与玩忽职守罪混淆。但二者存在以下区别:

①犯罪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

②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玩忽职守罪一般发生在国家机关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发生在各种生产、作业等过程中。

③侵犯的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共安全。

2. 司法解释及其溯及力。

【答案】(1)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解释。

(2)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是指司法解释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 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应及于法律的试行期间。

①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②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己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③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3. 如何对缓刑和假释的犯罪人进行监督考察?

【答案】(1)对缓刑的犯罪人进行监督考察的内容为:

①缓刑考察机关

缓刑的考察机关为承担矫正责任的社区。被判缓刑的犯罪人一般送往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进行考察,社区所属的司法局对社区的考察措施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②考察对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b.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c.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d.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根据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③考察的内容

a. 犯罪分子是否再犯新罪;

b. 犯罪分子是否还有漏罪;

c. 犯罪分子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d. 犯罪分子是否有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④缓刑的法律后果

a. 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其条件为:

第一,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未再犯新罪;

第二,在缓刑考验期内,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未判决的罪;

第三,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J 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犯罪分子没有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b. 执行原判刑罚

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c. 数罪并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处罚。

(2)对假释的犯罪人进行监督考察的内容为:

日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假释机构,所以刑法规定对被假释的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①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假释的犯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a.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b.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c.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d.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②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假释可据以撤销的事由为:

a. 考验期内又犯新罪;

b. 考验期内发现有漏判的罪行;

c. 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③假释的法律后果

a.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b.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c.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4. 简述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概念与处罚原则。

【答案】(1)单位犯罪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