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626法理学、刑事诉讼法之《法理学》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如何理解正当程序
【答案】有法律程序不等于有正当程序,并非一切法律程序都是正当的,此中包含着价值问题。今天关于重视法律程序的话语语义并非笼统地指一般的法律程序,而是指正当的法律程序。
(1)正当程序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①程序的分化; ②对立面的设置; ③程序中立; ④自由平等且实质性的参与; ⑤理性对话和交涉; ⑥信息充分和对等; ⑦公开; ⑧及时和终结性。
(2)正当程序的价值
正当程序既具有工具性价值,更具有内在的独立价值。
①工具性价值往往指其在实现好结果如在形成一项表达民意的立法、合理的行政决定或公正的司法判决方面的有用和有效,这种工具性价值还可细分为功利性的和道义性的:前者如实现效率、增进福利等,后者如发现真实、解决争端、恢复秩序、制约权力、保障权利、实现公正、提升法律权威等。
②其内在的独立价值根本上指的是由马修所阐发的“尊严价值”。
2. 分析司法的原则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的贯彻情况。
【答案】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准则主要有下列几项:
(1)司法法治原则
司法法治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在我国,这条原则具体地体现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①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②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时,要严格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在查办案件的全过程中,都要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性质,区分合法与违法、一般违法与犯罪等,并根据案件的性质,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2)司法平等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是现代法律平等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在我国,司法平等原则具体地体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它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的特殊和差别。具体表现为:
①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对于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迫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②对于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应当平等地、公平地对待,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民个人,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
(3)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
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
在我国,司法权独立行使不仅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其基本内容是:
①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 ②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
(4)司法责任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
按照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一方面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行使国家司法权给予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的违法和犯罪行为给予严惩。只有将司法权力与司法责任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增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司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以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司法的威信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
(5)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其中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违法犯罪者受到了应得的惩罚和制裁。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过程的公正,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3. 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的区别。
【答案】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是两个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
(1)二者的联系
法的实效意指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而法的效力,则是保证法的实施的约束力,其结果有两种可能:即立法目的的实现和未实现。
(2)二者的区别
具体讲,它们的区别包括:
①法的效力表明了法的两重性:既表明了法存在的价值与权威,也反映了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客观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因此,法的效力体现了法的属性,而法的实效注重的是法的实际效果。
②法的效力尽管也涉及对法的内容的保障,但其重点是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也是任何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属于“应然”范畴。而法的实效表明的是法的实现的客观结果与状态,属于“实然”范畴。当然,从某种意义讲,法的效力是法的实效的重要原因。
4. 简述法的价值。
【答案】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以因如下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
(1)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值得期冀、希求的或美好的东西。按照一般的价值观念,人身安全、人格尊严、社会的公共福利、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善良风俗的维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等,都是美好的和值得珍视的,都是有价值的。其中,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更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它们都需要用法律来维系和促进,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过程就在于对那些有价值的事物予以保护和推动的过程。被法律所保护或推动的安全、自由、正义、福利等诸种价值,是存在于法律文本之外和社会生活之中的,它们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是法律所服务的对象,因此,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对象价值”或“外在价值”。
(2)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比如,法律应该逻辑严谨,而不应当自相矛盾; 应当简明扼要,而不应当含混繁琐; 应当明确易懂,而不应当神秘莫测等等。与法的目的价值不同,法律的这些品质与属性既不是法律所服务的对象,也不是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社会理想,而仅仅是指法律自身在形式上应当具备的和值得肯定的“好品质”,对于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可称之为法的“内在价值”或“形式价值”。
(3)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在英语和其他西语中,价值一词同时具有名词和动词两种属性,当动词使用时其意思是“评价”,因此,在西语法学文献中,人们也时常在价值评价标准的意义上使用“法的价值”这一术语,在许多场合,讨论法的价值问题就是讨论法律评价的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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