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810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法理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试论法的作用的实质。
【答案】马克思主义法学彻底揭示出法的作用的实质。具体如下:
(1)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或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人们的行为,控制、变革或发展社会的工具,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或人民自己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所以,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实质上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在发挥作用,在影响社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的作用是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
(2)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所以,国家权力是法的载体和支点,法是国家权力这一物质力量的意识形态化和制度化。法这一观念性的事物之所以能够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起到调整和控制的作用,正是由于国家权力的运行,有国家权力作为其后盾。
(3)法的作用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马克思主义把社会系统划分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生产方式属于社会的经济基础。法与生产方式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一方面,生产力一式对法的内容、形式和效力起着决定性作用; 另一方面,在生产方式起决定作用的前提下,法对生产方式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法的这种反作用从根源上是生产方式决定作用的回弹,从结果上取决于生产方式的活力一一如果生产方式是先进的,合理的,富有生机的,则法能够有效地发挥对生产方式的保护和促进作用; 相反,法虽然能够对它竖立其上的生产方式起到延缓瓦解的作用,但不能持久下去,最终将随着旧生产方式被新生产方式代替而走向灭亡。总之,法能否发挥立法者预期的作用,从根本上取决于法所反映的生产方式自身有无生命力,而非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
2. 运用本章的知识,分析提高立法质量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案】(1)立法是动态和有序的事物,是具有阶段性、关联性、完整性的活动过程。因此要提高立法质量,就应该认识到立法活动的阶段性,并对每一个阶段的立法任务、特点和要求做好立法的工作; 同时立法活动是受到立法原则指导的,因此,要提高立法的质量就必须要在立法过程中贯彻立法的原则。
(2)在立法过程中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进行
立法是动态的和有序的事物,是具有阶段性、关联性、完整性的活动过程。这一过程可分三阶段:①立法准备阶段; ②由法案到法的阶段; ③立法完善阶段。
理解立法是个活动过程,就要重视立法活动的阶段性,针对各阶段的立法任务、特点和客观要求,做好立法工作; 就要重视各阶段立法活动的关联性和完整性,从事某一阶段的立法活动,要想到为其他阶段立法活动准备条件,或积极利用以前阶段的成果和经验。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进行。
(3)立法应贯彻立法原则的要求
①宪法原则
立法应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是万法之母,是其他所有法律和法规直接或间接的立法基础。
②法治原则
立法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立法的法治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a. 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有法的根据; 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 立法主体进行活动,其行为应以法为准则,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
b. 规范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的法,应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有利于立法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保障人的各种基本权利。
c. 关于立法方面的法,在立法活动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权威,获得普遍服从,任何立法主体违反了它都要受到应有的追究。
③民主原则
民主原则的必要性主要有:
a. 实现人民主权所必需;
b. 反映人民意志和客观规律所必需;
c. 是对立法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滥用立法职权、个人独断或不尽立法职守所必需。 民主原则的要求主要有:
a. 需要从国情出发,建立较为完备的民主立法制度;
b. 要根据国情,在观念和制度的结合上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
c. 要注意民主和集中相结合。
④科学原则
立法的科学原则问题,也就是立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问题。科学原则的意义包括:
a. 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有助于产生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所需要的高质量的良法;
b. 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
c. 有利于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
科学原则要求主要有:
a. 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和现代化。b.c. 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立法主体设置体制、立法运行体制。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
3. 辨析:凡是物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1)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事物或标的,具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三大类。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着。总体看来,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小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其中“物”是其中重要的一类。
(2)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 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各以下条件:
①应得到法律之认可·
②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③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④须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存在。至于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或可以作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应由法律予以具体规定。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有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a. 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 b. 文物; c. 军事设施、武器; d. 危害人类之物。由上可知,并非所有的物都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4. 价值分析方法是法学的基本方法,简述该方法中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的主要内容。
【答案】价值分析方法,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从终极的意义上说,它的存在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即社会中所有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一种进行价值选择的活动。
(1)价值分析方法的意义
价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应当是怎样的(关于“法律应然”的问题)。法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其本身就是一定价值观念的体现。
(2)基本形式
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它们是价值分析过程的两个不同的阶段或方面。 ①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涵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的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个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准则和价值排序。
②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