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人身保险
【答案】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从定义可以看出:①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人的寿命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当其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 人的身体,当其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以人的健康和生理机能、劳动能力(即人赖以谋生的手段)等状态存在。②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或年老退休时,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2. 责任准备金
【答案】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从保费中抽出一部分作提存的金额。人寿保险的保险费既可一次夏交,也可分期交纳。在是交保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必须提存一部分以应付以后的给付。在分期按年度交费的情况下,大多数是按均衡保险费进行的。一般而言,在保险全过程的初期若干年中,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大于其所应支付给受益人的保险金; 而在后期若十年中,其所收入的保费小于应支付给受益人的保险金。所以,保险公司必须把保险前期收入的部分保费积存起来,以弥补后期的不足。另外,人寿保险的许多险种都带有储蓄性质,保险公司必须将到期应给付的保险金准备好。
责任准备金实质上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收益人的一种负债。责任准备金的提存,主要是为了保证对被保险人或其收益人按合同规定支付保险金。此外,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前中途退保,或改变保费交付方式,或改变领取保险金方式,保险人应根据当前所应提存的责任准备金的多少,计算退保金或保险金的数额。
责任准备金可分为理论责任准备金和在其基础上修正后的实际责任准备金。理论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有过去法和未来法之分。
3. 合同分保
【答案】合同分保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事先订立再保险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都依据事先商定的条件进行分保。由于订立合同在先,所以这种分保形式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约束性。在分保合同中,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协商确定分保条件,包括采用什么样的再保险方式、业务范围、自留额、除外责任、分保佣金、合同最高限额、再保险费、赔款摊负、责任开始与终了等。再保险合同明确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凡属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原保险人必须分出,再保险人必须接受,所以这种分保形式又被称为固定分保或义
务分保。合同分保也可以采用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种方式进行。
合同分保的特点有以下几点:①合同分保对当事人双力具有强制性,任何一方都没有选择的权利,完全依照合同办事; ②合同分保没有时限规定,只要双方没有人提出终止合同的建议,分保合同长期有效; ③合同分保是以某一类险别的全部业务为基础的。
4. 资金运用率
【答案】资金运用率是指保险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投资总额占企业全部资产总额的比例。它是考核保险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它体现了保险企业的投资规模,从经济效益角度看,保险资金运用率不能直接反映保险投资
收益。但是,在一定条件下,保险资金运用的规模越大,则保险投资收益就越大; 反之,保险投资收益就越小。
5. 相互保险
【答案】相互保险是指社会上有保险需求的个人或团体采取相互合作的组织形式,来满足其成员对保险保障需求的活动,有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社、相互保险公司等多种组织方式。
6. 实收保费
【答案】实收保费即保险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收到的保费,它包括己记录为上期保费收入但实际是在本期收到的保费,不包括记为本期保费收入,但尚未实际收到的保费。由于应收保费比例过高,会导致部分利润虚增的现象。所以计算和考核实收保费以及相关指标,对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其计算公式为:
本期实收保费=本期入账保费+本期初应收保费-本期末应收保费
公式中的本期初应收保费,就是上期末的应收保费。
7. 联合年金
【答案】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均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的称为联合年金,即年金的给付是在数个被保险人中头一个死亡时即停止其给付。
8. 融通资金功能
【答案】保险公司把积累的暂时不需要赔付或给付的巨额保险基金用于短期贷放或投资,这种把补偿基金转化为生产建设基金资金的能力,就是保险公司的融通资金功能。很显然,保险公司的这种融通资金的功能是基于保险公司掌管保险基金的功能,或者说是后者的派生功能。
融资功能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它可以极大地降低保险公司整体经营和积累保险基金的机会成本,实现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增加保险公司盈利,同时,还可为降低保险费率提供物质条件。所以,融通资金功能是保险公司的基本功能之一,也是保险公司之所以被称为金融机构的条件。
二、简答题
9. 如何在我国建立有效的保险企业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监管?
【答案】强化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对稳健的审慎监管的有效补充,应当建立“一系列旨在确保董事会将对公司的总体决策负完全责任并保证公司按照适当的业务和财务实践标准进行经营”的制度约束,要求保险公司的董事会采取更加有规划和谨慎的行动。通过对公司治理的强化,可以促进保险公司与监管机构更好地合作。对于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来说,合作是至关重要的。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的一种自律行为,是公司为完成既定工作目标,防范经营风险,对内部各种业务活动实行制度化管理和控制的机制、措施和程序的总称。内部控制的监管包括: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能够确保谨慎、稳健的经营方针得到贯彻执行; 能够识别、计量、控制保险业务经营风险和资金运用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能够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各项报表、统计数字的真实和及时; 能够保持充足的偿付能力。
目前我国对上市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有比较完善的监管要求,但对非上市公司,《保险法》、《公司法》中有原则规定,但不够具体,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与对公司治理的监管的情况相似,我国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从当前的监管政策取向来看,中国保监会表示,保险公司要抓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这个关键,切实转换经营机制。保监会将研究制定《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指引》,引导保险公司建立规范高效的内部运作机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加强董事教育,避免短期行为。还将完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要求保险公司继续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健全内控机制,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与资产运营质量。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高级管理人员的领导责任,强化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和代理人的管控责任,强化关键业务岗位的管理责任,使内控制度切实发挥作用,确保运营安全。
10.保险监管的动因。
【答案】保险监管是指一国的保险监督执行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对保险人和保险市场实行监督与管理,以确保保险人的经营安全,同时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保障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并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决定了保险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保险业行业的特性决定了对其监管的必要性
①信息不对称特征
保险监管者必须对保险业进行有关管制,包括财务公开、保单条款核准以及价格限制。以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产品的特殊性,保险公司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②产品的独特性
保险本身是一种社会共济机制,一旦保险公司不能按合同规定偿付损失或公司损害被保险人利益,都会对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且,保险产品是一种技术性很高的商品,普通消费者难以鉴别,因此必然要求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2)保险监管有利于实现宏观经济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