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812刑法学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强制措施的适用与人身自由的保障。
【答案】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力一法。
(1)强制措施的适用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①合法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
②必要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才能采取,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更不能将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处罚予以适用。
③相当性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④变更性原则。即任何强制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
(2)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应当考虑的因素
强制措施在客观上会不同程度地限制甚至剥夺被适用对象的人身自由,如果适用不当,势必造成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因此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必须坚持打击犯罪,以保障人权,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指导方针。既要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又要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各项合法权利。公安司法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可能性及可能性的大小。强制措施的强度要与这种可能性的大小相适应。
③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的事实的调查情况和对案件证据的掌握情况。
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2. 什么是证据能力和证据的证明力? 两者有何关系?
【答案】(1)证据能力和证据的证明力的概念
①证据能力,又称证据的可采性,是指某证据所具有的属性或特征符合有关法律对证据的基本要求,可以作为该项证明活动中的证据。
②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即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上的强弱程度,即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
(2)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联系
①证据能力是证据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对证据能力的认证属于形式要件的认定,涉及证据的合法性; 证明力是证据的内在灵魂,对于证据证明力的认证属于实质要件的认定,涉及到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不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在诉讼上根本不被视为证据,自然也就不会产生证明力的判断问题,而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关联性越强,证明力也就越大。
②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都是证据规则的重要内容。
(3)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
①解决的问题不同
证据能力解决的是证据材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的问题,即有无证据的适格性; 而证据的证明力所要解决的是证据是否对案件具有影响力和说服力,以及影响力和说服力的大小问题。
②对案件事实的作用不同
证据能力涉及的问题以法律真实为前提,而证明力以客观真实为前提。法律真实和客观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不同标准。法律真实在证据能力方面的含义是指证据认定和采用应当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应达到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证据。而客观真实在证明力方面的含义是指依据证据在案件本来的作用。
③两者的判断规则不同
证据能力的判断规则。判断某个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主要是从法律角度进行判断,根据法律的规定,判断是否具有适合性,即主要是考虑证据的合法性。
a. 取证主体是否合法。
b. 取证程序是否合法。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或者胁迫的手段获得的口供,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据。
c. 诉讼证据形式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许可性。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事实和材料不能作为证据。而证明力判断规则。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判断规则,主要是考虑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不再考虑其可采性问题。
④认证标准不同
证据能力的认证标准是客观性、关联性、法律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小。证据证明力的认定标准是证据是否对案件事实具有影响力和说服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3. 简述地区管辖争议的解决。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它从横向的角度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在确定级别管辖之后,必须确定地区管辖,明确刑事案件由同一级别的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同时对特殊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
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所谓更为适宜,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的群众更多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要求在当地审判的; 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管制或者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因而需要在居住地执行的等。”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依据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第一审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如果在地区管辖中发生管辖争议,而人民法院之间又不能协商达成协议的,则应当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以解决管辖争议,及时确定犯罪案件的管辖。
4.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诉法中规定了逮捕的三个条件:一是证据条件; 二是罪责条件; 三是社会危险性条件。
(1)逮捕的证据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逮捕的罪责条件,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卜刑罚。如果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的,就不能采用逮捕。
(3)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只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能适用逮捕。所以题干中《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全面的、错误的论述。
5.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比,有哪些进步之处? 又有哪些不足之处?
【答案】(1)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程序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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