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州大学公法中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
【答案】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行政活动。权力行政是运用国家强制权力干涉公民的生活,其行为后果往往是加之于公民某种负担,因而,通常又称为干涉行政、负担行政;
公务行政则是为公民提供服务,往往意味着给公民带来某种利益,因而,通常又称为给付行政、授益行政。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活动,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遵循不同的行为规则。如权力行政通常由国家直接提供,而公务行政则可以借助社会组织间接提供。
2. 行政诉讼的原告
【答案】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行政诉讼开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必须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③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3. 行政复议的撤回
【答案】申请行政复议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申请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这一权利,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这种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也可能影响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放任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完全出于自愿;
②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③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批准。
为了维护行政复议活动的严肃性,规定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4. 行政赔偿
【答案】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赔偿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①行政贴偿中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②行政赔偿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③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④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5. 公务员
【答案】公务员是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这“七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6. 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
【答案】①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的含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申诉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随时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②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行政申诉是行政诉讼的发展,两者都是行政救济的方式,只是适用对象不同,一个是初次裁决,一个针对己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7. 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
【答案】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是指行政诉讼中真实情况不明,需要加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具有以下特征:
①待证事实是对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
②待证事实是真相不明的法律事实;
③待证事实不仅包括案件事实,而且还包括证据事实;
④行政诉讼的待证事实还包括被告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8. 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
【答案】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内容和形式上的权限范围,即行政法规可以就哪些事项作出规定。确立行政立法权限时应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的原则。在坚持以上原则的前提下,行政法规可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①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②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③全国人大授权事项。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
二、简答题
9. 简析行政诉讼中“参照规章”的内涵。
【答案】对于行政审判中规章的法律效力,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
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对实践工作中的这个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答复。
(1)对行政诉讼中规章的适用效力总结如下:
①规章在行政诉讼中的参照地位实际上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规章的选择适用权。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规章对人民法院不具有绝对的拘束力,对于不合法的规章,人民法院有权拒绝适用。
②人民法院参照规章的前提是审查规章,通过审查确定规章的合法性,从而决定参照与否和是否适用。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认定规章不合法的,可拒绝适用,但不能宣布相应规章无效和予以撤销。
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相应规章合法,该规章即与法律、法规一样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该适用,只不过适用的形式存在一定的差别。
(2)《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规章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而只是作出“参照”的规定,其主要原因有二:
①由行政诉讼的特点所决定。
行政诉讼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而行政规章本身属于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如果将规章作为评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实际上就是以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来判断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这样,行政诉讼就会失去监督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意义,《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就难以实现。
②由规章的特点和现状所决定。
规章虽具有针对性、补充性和具体性等优点,但同时也具有制定主体多、制定程序简单、制定权限不清、交叉、效力等级低等不足。目前,在规章的制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如立法技术欠缺,规章之间相互矛盾,规章与上一层次(上位法)规范性文件之间时常发生冲突,立法程序中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政诉讼法》规定规章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将会产生许多消极后果,这不仅不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合理地审理行政案件,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我国法制的统一。
10.行政诉讼被告的一般情形有哪些?
【答案】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个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被告的五种情形:
(1)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行政案件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是被告;
(4)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撤销后,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