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东南大学法学院587法学综合4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机构
【答案】行政机构是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它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服务的,对外不能以自已的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其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皆归属于其所属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联结各行政机构的综合体。行政机构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机构是一种行政组织;
②行政机构设立的法律根据,多为行政组织法,也有其他法律、法规,但其设立的过程,都是指行政组织内部程序,并由相应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和精简原则而决定;
③行政机构依照法定授权,方能成为行政主体;
④行政机构通过法定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其同时取得法律上的其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政机构在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以前,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通过法定的授权,行政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但其依然不具有一般性法人资格和地位。
2. 变更判决
【答案】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人民法院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①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对不是行政处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能变更; 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3. 行政合同的招标
【答案】由行政主体事先设定行政合同的标的,行政相对一方根据预定的程序进行竞投,行政主体对竞投标书进行比较之后,选择最优者订立行政合同。在行政合同相对发达的法国,招标是最常用的订立行政合同的方式。
4. 特别权力关系领域
【答案】特别权利关系领域是指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为实现特殊的行政目标,在一定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却负有服从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范围。在特别权利关系领域内,具有三个特点:
①相对人义务的不确定性;
②权利主体可以以内部规则的形式限制相对人的自由权利,并享有对相对人的惩戒权;
③相对人缺乏法律救济途径。
5. 其他规范性文件
【答案】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无法律或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行政法规或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政党的文件等。随着行政主体理论的不断发展,一些特殊的主体如社会团体、学校等,其组织章程或其他一些特殊的规则,也成为我国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6. 行政诉讼判决
【答案】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以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的权威性处理。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意思表示,是国家司法意志的体现;
②行政判决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判断和处理;
③行政判决是对行政争议的处理结论。
7. 现场笔录
【答案】现场笔录是专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某些事项当场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记录,又称为当场记录。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进行询问所作的笔录。行政案件涉及的现场包括行政违法行为发生的场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场所以及案件事实发生的其他场所。
8.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答案】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的特征:①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申请人是认为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
二、简答题
9. 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会侵犯到哪些人的合法权益?
【答案】(1)合法权益的保护依赖于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相关人。如行政处罚中的受害人,他可能对行政机关处罚行为的合法性没有争议,但是行政机关如果将该出发行为撤销或者减轻对加害人的处罚,就相当于行政机关对加害人没有处罚或者处罚过轻。
(2)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赖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生效以后不仅仅你创设、变更或者废弃某种法律关系,而且也引起所有的确定力、拘束力以及执行力等特权,使当事人对其信赖并予遵守而形成的法律的安定性及法律的确定性,尤其是当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复议或者诉讼的时效已经得时候,行政机关的撤销或者变更行为往往会打破这种安定性和确定性,侵害信赖人的信赖利益。
10.简述行政许可法上有关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规定。
【答案】(1)行政许可设定的概念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根据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某种特定活动设置一定条件,并规定许可的主体、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的活动。行政许可的设定实质上是一种立法活动,但作为行政许可实施的依据,它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2)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下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a.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b.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c.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d.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e.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②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下列事项可以不设定许可:
a. 与公共利益无关,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不致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事项。
b. 市场竞争机制可以有效调节的事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市场竞争机制可以有效调节的事项,均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c. 社会可以调节的事项,即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在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发育成熟的领域,应该由这些行业协会进行自我管理,不适用行政许可。
d.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针对不同的事项可以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且事后监督方式比行政许可成本低。因此,凡是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尽量不要设定行政许可。
尽管此处法律使用的是“可以”,但是以上事项原则上是不能设定许可的。
(3)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根据许可法,下列法律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是权限不同。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①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可以设定各种形式的许可,只要符合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②行政法规。对于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项,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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