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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613法学专题之宪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答案】(1)刚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不论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还是解释宪法,都必须按照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刚性宪法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

②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

③不仅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

(2)柔性宪法是指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的宪法。在柔性宪法国家,由于宪法和法律由同一机关根据同样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因而它们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并无差异。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以英国为典型。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宪法分类是英国学者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为标准。这种分类的意义是有限的:

①刚性与柔性之分无从解释宪法修改的难度;

②世界上大部分宪法属于刚性宪法,然而这些宪法往往也是千差万别的。

2. 义务性规范

【答案】义务性规范是指在调整公民基本义务过程中形成的,为公民履行基本义务提供依据的规范。其集中表现为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在宪法中规定得比较清楚。

3. 人权与基本权利

【答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人权是指人作为人所固有的权利。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在于:在通常意义上,人权和基本权利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不同称谓,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相对于国家而存在的。二者的区别在于:人权既包括法律化的权利,也包括非法律化的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仅指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范围比人权要小; 基本权利在时序上比人权要晚,是人权发展的产物; 在国内法上,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通常交叠使用; 在国际法上,常用人权的概念,很少用基本权利概念。

4. 首都

【答案】首都又称国都,是国家最高领导机构的所在地,通常也是国家的政治、文化、经济中心。首都对内是一国的中心,对外是沟通各国关系的汇合点,所以具有国家象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5. 内源发展型宪法文化

【答案】内源发展型宪法文化是指宪法文化的发展主要是由本民族或国家的内部因素、内部关系决定。此种宪法文化一般形成于资本主义开创时期。

6. 规范宪法与名义宪法

【答案】(1)规范性宪法是指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这类宪法与国家政治生活融为一体,支配着政治权力的运行,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全过程。也就是说,这类宪法的内容能够贯穿于社会生活之中。

(2)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在这种宪法下,政治权力形成、运行的动态过程并不遵循宪法的规定。也就是说,由于这类宪法与政治现实存在距离,因而宪法不能有效地运用于社会生活中。

(3)这是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由美国学者卡尔·罗文斯坦最早提出。这种分类法有利于人们认识一个国家宪法的实质,而且也启示人们在考察各国宪法时,必须考察宪法对该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实际作用。

7. 确认性宪法规范与禁止性宪法规范

【答案】确认性宪法规范是对己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的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调整J 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制度性保障规范等形式。其中,调整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基本政策的调整,组织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政权机构的建立与具体的职权范围等。宪法中有关国家机构的部分主要体现组织性规范的要求,制度性保障规范则是宪法以其最高法的形式保障特定的普通法律所确立的制度。

禁止性宪法规范是指宪法规定特定主体必须不为某种行为,否则应承担宪法上不良法律后果的规范,是义务性规范的一个组成部分。义务性宪法规范是指宪法规定特定主体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否则应承担宪法卜的不良法律后果的规范。义务性规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必须为某种行为,二是必须小为某种行为,后者即是禁止性规范。

8. 宪法观念

【答案】宪法观念是指人们对历史与现实中的宪法规范、宪法实施、宪政活动的认知和评价。这一概念表明人们接受宪法观念的过程也是价值选择的过程。宪法观念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①宪法观念同宪法规范或现实宪法相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②宪法观念是普遍性和民族性的统一。

③宪法观念直接受哲学、政治、宗教思想的影响,一国的主导宪法观念直接由该国主流意识形态所决定。

二、简答题

9.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案】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①普遍性原则的概念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其含义在于,具有一国国籍,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

②普遍性原则的内涵

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③理解普遍性原则须注意的问题:

a. 精神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如确实无法行使选举权的,不列入选民名单,暂不行使其选举权利。

b. 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

c.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 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强制教育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投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强制教育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d.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e. 台湾同胞参加大陆选举问题,选举法未作单独规定,在实践中,他们享有参加大陆选举的权利。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①凡选民在权利和地位上平等,每人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并且每票的价值相等。平等选举是从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实现其选举权的效力而言的,它渊源于自由、平等、博爱和反特权思想。选举权的平等性是代表机关民主性的前提,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②选举权的平等性的含义

a. 每个年满18周岁并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

b 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c. 每个选民所投选票的效力是等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