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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808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之宪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比例代表制

【答案】比例代表制是指依一定的计票方法,使各政党依其所得票数,按比例选出代表的制度。比例代表制的选举结果能公平反映各政党的政治实力,使党员人数多的政党多出代表,人数少的政党也可依比例选出少数代表,并可将死票减少到最低限度。

2. 法治原则

【答案】法治又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法治作为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必然应该被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并在宪法的具体内容中予以充分体现。

3. 首都

【答案】首都又称国都,是国家最高领导机构的所在地,通常也是国家的政治、文化、经济中心。首都对内是一国的中心,对外是沟通各国关系的汇合点,所以具有国家象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4. 宪法渊源

【答案】宪法的渊源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既包括明示的宪法规范,也包括默示的宪法规范。被宪法制定者确认为可以承载宪法规范的法律形式才能成为宪法渊源。在世界范围内主要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欧盟宪章。在我国主要是指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典。

5. 宪法关系与宪法体系

【答案】宪法关系也称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的权利与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宪法体系是指一国宪法由不同渊源形式的宪法规范所组成的有逻辑、有系统的结构形态。

6. 违宪审查

【答案】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其日的在于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秩序。违宪审查具有以下特征:①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 ②违宪审查有特定

的审查范围; ③违宪审查程序多样化; ④违宪审查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

7. 宪法实施

【答案】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宪法实施反映着宪法制定颁布后的实际运行状态,是宪法调整特定社会关系(宪法关系)的基本形式。宪法实施主要由宪法适用和宪法遵守两部分构成。宪法实施的特点主要表现在:①宪法实施的广泛性; ②宪法实施的综合性; ③宪法实施的原则性; ④宪法实施的多层级性; ⑤宪法实施的持续性; ⑥宪法实施的保障性; ⑦宪法实施方式的具体多样性。

8. 宪法实现

【答案】宪法实现即宪法规范和宪法价值的落实,是指宪法的规范要求转化为主体的行为。从而形成现实宪法关系的状态。作为一个过程,则指现实宪法经过观念宪法的抽象,通过一定的立宪程序上升为成文宪法,然后成文宪法再经过观念宪法的评价作用来调节现实宪法的一个循环过程。

二、简答题

9. 宪法规范是否可以直接对私法关系产生拘束力?

【答案】在我国宪法规范还不能对私法关系产生拘束力,其原因在于:

(1)尽管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却可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这就决定了宪法发挥效力的重心也体现在两个方面:

①宪法规范对国家公权力的效力;

②宪法规范对公民、私人团体等的效力。

从总体上来看,世界各主要国家在很长一段时期更倾向于将宪法视为对国家公权力的防范,而较少承认宪法在私法领域的效力。

(2)有学者认为,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意在保障人民免受国家权力滥用的侵害,完全是针对国家而设立的。依照这种宪法理念,宪法中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只关乎对国家权力行使的规范,对私人之间关系的调整却不具有任何效力。宪法是一部保护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文件。宪法规定的禁止条款一般仅适用于政府机构而不适用于私人,私人行为一般只受合宪的联邦与各州的法律约束。

(3)随着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的发展,尤其是对公民权利保障的进一步强化,宪法在新形势下出现了个别权利“私法”适用的情况。在我国,2001年的齐玉等案引发了学界关于宪法“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之争。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实际上指的正是宪法能否对私法关系产生效力以及这种效力是直接作用于私法关系,还是通过其他方式间接作用于私法关系。一般来说,我国宪法暂不承认宪法在私法关系中的适用,自然也就不具有对私法关系的直接效力。

10.你认为我国宪政建设应采取何种模式?

【答案】我国宪政建设模式不应仅是政府主导型的,它应当是政府主导和公民参与相结合的宪政建设模式或以政府为主导、以公民社会之建构为核心的模式。理由如下:

(1)在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如果希望在较短的历史时期内实现宪政理想,转变根深蒂固的陈旧观念,单靠民间社会自生自发产生宪政观念和宪政实践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势之下,政府主导型的宪政建设模式具有其合理性。

(2)宪政包含民主、法治和人权二个至关重要的要素,这要求公民的积极参与。

①民主意味着我国的主人是人民,人民必须能够切实有效地参与政治。在转型期政府主导是必要的,但这绝不表明人民或公民在宪政建设过程中无所事事或无所适从。培养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主要不是通过普法教育实现的,而是通过现实的政治参与才能实现。

②法治意味着政府权力需要受到严格限制。而政府推动型的宪政模式恰恰突出强调了政府的积极作用,忽视了政府的消极作用。

③人权意味着公民应当在宪政建设过程中,现实享有的权利越来越多,真正得以实现的自由越来越广泛。当人权得以切实保障时,政府权力必然在某些方面需要收缩。

(3)公民参与的作用

①在现有公民生存的公共空间内培育公民性和公共精神,培育并巩固宪政建设的观念要素和实践要素。观念要素即公民在国家权力所不予干涉的公共空间中,通过自由讨论、签订契约、达成妥协等形式,培育宪政建设所必备的自由、平等、宽容、批判、契约和妥协精神,为真正实现民主奠定主观条件。实践要素即公民在公民社会中,通过自治的方式实现自我管理,为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积累经验,奠定民主政治的实践基础。

②监督和制约公权力。在政府主导型的宪政建设模式下,政府的一切作为都应当放到公共空间中,交由人民评判。

③产生并发展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公民社会,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塑造新型宪政模式。 因此,我国宪政建设模式应当是以政府为主导、以公民社会之建构为核心的模式。在建设宪政的过程中,应以基本国情为依据,以文化传统为参照,寻找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政建设之路。在这一过程中,不仅政治家、学者有其责任,每一位公民也应发挥自己的作用。

11.如何看待对法官的监督和对法官独立的保障?

【答案】(1)对法官的监督在坚持司法独立,使裁判免于他人压力,保持自由状态的前提下,应引入适当的民主监督机制。各国宪法上有以下几种典型的对司法的民主监督方式:

①法官弹勃制度。法官如严重违反职务上义务或有损害法官威望之不良行为,有负人民的信赖,则以人民的意志予以罢免。但是,法官的判决不妥,是不能成为被罢免的理由的。

②国民审查制度。

③审判公开、旁听自由制度。为了将审判过程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避免成为密室审判,审判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众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