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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612民商法之商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简述题

1. 如何评价破产案件的专门管辖?

【答案】目前,对于破产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三种:专门法院管辖、普通法院管辖和商事法院管辖。专门法院管辖是指设立专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如美国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联邦法院审理,在联邦地区法院下共设有93个地区破产法院(庭),并在11个联邦巡回审判区设置破产上诉法院。

由于破产案件的程序复杂繁琐,并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所以,突破常规的民事诉讼运作程序在普通法院设立专门的破产法庭处理破产案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目前我国法院整体的专业水平不高,设立一个管理破产案件的专门法院尚不具有可行性。

2. 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如何?

【答案】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试比较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与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利弊。

【答案】(1)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与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会员是各证券商。会员须向证券交易所交纳会费。在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中,只有会员才能进入证券交易所大厅参与交易活动。会员通常派出一名或若干名场内交易员代表证券商参加场内交易。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形式。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它是由银行、证券公司、投资信托公司等各类商事组织共同出资建立起来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参与公司的决策,但不得委派自己的股东、职员或雇员直接担任证券交易所的高级职员,以确保交易所的公正性。目前世界上较少国家和地区采用这种形式。

(2)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利弊

①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优势

a. 在交易所经营处于垄断地位下,会员制的组织方式对市场参与者来说交易成本最小,会员可通过互助组织控制服务价格;

b. 会员制交易所适应了交易非自动化的需要。由于交易大厅空间有限不可能将交易权给予所有投资者,因此,须对进入市场的资格加以限制,将交易资格或席位分配给固定的会员。

②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弊端

a. 会员制是技术不发达的产物,适应了交易大厅的需要,但是,在自动化的市场,进入市场没有任何技术障碍,投资者可在任何地方买卖任何一家交易所的股票,会员制便显得不相适应了。

b. 会员制交易所筹资成本高,不适应交易所发展需要。随着技术的发展,为对抗另类交易系统的竞争,交易所对技术设备的投入越来越大,需要进行再融资,但会员制不能通过发行普通股进行股权与交易权脱钩的股票融资。

c. 会员日益多元化导致利益冲突与集体决策效率低,使交易所对市场环境变化反应迟钝,竞争能力下降。

(3)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利弊

①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优势

a. 分散所有权。除向原有会员配售股票外,其余的股票将发售给新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和投资大众,使交易所的所有权和治理结构能充分反映更广泛的市场使用者的利益。

b. 分离所有权和交易权。任何符合资金和能力标准要求的国内外机构均能直接进入交易系统,从而使交易所所有者和市场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正式分离。

c. 挂牌上市。一方面使交易所的所有权进一步分散化,另一方面又可利用资本市场的资源便利筹集资金,同时提高交易所运营的透明性。

②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弊端

a.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加剧了原来交易所固有的商业角色和监管角色之间的利益冲突。在非营利的目标下交易所在收入方面可能仅关注满足预算,但在营利目标下,交易所可能要求收入,除了满足预算要求之外,还要为投资者提供较高的回报率。

b. 交易所上市带来新的利益冲突。当转为公司制的交易所,为提高公司知名度和筹集资金等目的而上市时会出现新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的严重性可能会超过交易所本身固有利益的冲突,交易所上市可能使其对其他上市公司的监管更加复杂,歧视性的监管待遇更可能出现,在交易所对自己进行上市监管时需重新审视其监管行为。

c. 影响交易所的公益性质。一个高效、公平和透明的证券市场对公众利益至关重要,一个良好运作的交易所具有公益性质,而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制交易所则可能会有损于交易所的这一公益性质。

4. 如何理解“船舶是动产,但作为不动产管理”?

【答案】对“船舶是动产,但作为不动产管理”的理解如下:

(1)船舶可以在水上移动,非土地上的定着物,故应属于动产。许多国家的海商法都明确规定船舶属于动产。我国《海商法》虽没有明确规定船舶为动产,但船舶的动产性当无疑问。

(2)尽管船舶属于动产,但因船舶价值大,对海上运输的各方当事人和国家有重大的直接利益关系,所以,海商法对船舶进行特殊的法律处理,即将船舶按不动产对待,实行登记制度。《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13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 简述海商法上船舶的特征。

【答案】船舶是指海船及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不包括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舰。《海商法》适用的船舶,通常有以下特点:

(1)海船或海上移动式装置

①《海商法》第3条适用的海船,通常指在海上及通海可航水域上用于商业性或生产性航行的20总吨以上并依《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船舶;

②根据《海商法》有关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的规定,凡处于海上及通海可航水域上的渔船、体育运动船,船舶上的救生艇筏以及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但不包括用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舶),只要与海船之间发生了船舶碰撞或海难救助的法律关系,即使其小于20总吨,并且不能依《船舶登记条例》登记为海船,仍可比照适用海船的规定。

③根据《海商法》第11章,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300总吨以上的并从事远洋作业的船舶方可成为该特定法律制度适用的船舶。

(2)不适用于用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舶,这是《海商法》从船舶的使用目的上所加的限制。

一般来说,仅仅从广义的船舶形态上并不能正确地认定船舶的使用目的。在确定特定船舶是否适用《海商法》时,只能基于该船舶在成为一定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当时,是否符合《海商法》

第3条和其他有关条款对船舶使用目的的规定。《海商法》只适用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各主体从事的民事或商事的行为,而用于军事的和政府公务的船舶,所引起的法律关系具有公法的性质,不应由《海商法》调整。

6. 简述支票必要记载事项。

【答案】支票具有要式性,它必须具有《票据法》规定的要件才能有效。

(1)支票必要记载事项

按《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包括: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持票人签章。支票卜未记载卜述事项之一的,其支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