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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612民商法之商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简述题

1. 试述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公开规则。

【答案】任何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总股份达到5%时,无论其是否具有收购的意图,均需暂停购买且依法定要求公开其持股情况。此谓权益披露规则,也称"5%规则”。

(1)一般投资者在市场上买卖股票,只要不超过一上市公司总股份5%的比例,都不适用这一规则。上市公司流通的股份通常数量大且比较分散,投资者能够通过二级市场持有股票达到5%的比例,说明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同时也意味着此投资者在公司决策方面将会产生一定影响。

(2)在国外,持股5%或5%以上的投资者通常被称为“大股东”,法律上均要求其承担一定的附加义务。公开权益则是大股东的主要义务之一。

(3)我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也规定了“5%规则”。这对十限制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是非常必要的。公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有利于防止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

(4)依《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5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计算其持股比例的,应当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证券中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并将其持股比例与合并计算非股权类证券转为股份后的比例相比,以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行权期限届满未行权的,或者行权条件不再具备的,无需合并计算。上述二者中的较高者,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

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②(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总数)。

2. 简述公司股东的义务。

【答案】公司股东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向公司缴纳股款的义务。又称出资义务,即股东应按其所承诺的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金额,向公司缴纳股款。这一义务的履行,是认股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

(2)对公司所负债务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即除履行出资义务外,除非特别例外,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仟。

此外,股东还要承担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以及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等,股东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简述破产财产。

【答案】(1)破产财产的概念和特征破产财产,是指由法律所规定的,破产宣告后,依照破产程序用于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总和。破产财产必须是破产企业所有的财产或破产企业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 必须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2)破产财产的范围

①破产财产的一般范围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②对不当行为行使否认权而追回的财产。

③他人应对债务人的出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④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⑤取回质物、留置物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3)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①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②别除权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③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a.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b. 债权人己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c.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4. 简述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答案】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旨在与其他票据相区别,使当事人能够明确其因出票行为而成为汇票关系的当事人。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汇票是委付证券,即由出票人委托或指示付款人支付确定的金额。这种委托或指示必须是无条件的,以加强付款的确定性和可靠性,提高汇票的流通能力。

(3)确定的金额

汇票是金钱证券,因此必须记载确定的金钱数额,如人民币10万元。金额不得采用最高额或最低额的记载方式(如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也不得采用选择式的记载方式(如10万元或15万元),更不得记载未定金额。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如果汇票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则二者必须一致; 二者不一致的,汇票无效。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这种汇票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

(4)付款人的名称

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汇票当事人。付款人在对汇票承兑后便成为汇票的第一债务人。因此汇票上必须载明付款人的名称。

(5)收款人的名称

收款人是汇票的最初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是汇票关系中的基本当事人之一,因此也必须在汇票上记载。

(6)出票日期

即汇票的签发日期,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汇票发行的年月日。汇票的出票日期对确定汇票到期日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汇票是见票即付的,出票日决定着付款提示的时间; 如果汇票是出票日后定日付款的,则必须首先确定了出票日,才能确定到期日; 如果汇票是在见票日后定日付款的,则首先必须见票,即以出票日为标准确定提示见票期间,然后才能确定汇票到期日。

此外,出票日对出票人在出票时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或是否具有代理权,对利息的起算,对汇票权利的消灭时效的起算,也都具有重要意义。

(7)出票人签章

签名或盖章是出票人负担汇票义务的意思表示。出票人在汇票上签名或盖章说明他愿意成为汇票债务人,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根据我国有关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汇票出票人的签章除必须符合票据法的一般规定外,还有特殊的要求。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必须是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汇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必须是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