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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武汉大学法学院829民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附属票据行为

【答案】附属票据行为也称为“从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票为前提,在发票行为完成的基础上所作的行为。

附属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和保付等。附属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前提是基本票据行为的有效,所以附属票据行为与基本票据行为具有牵连性。

2. 破产管理人

【答案】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事务的管理和破产财产的清算工作繁杂沉重,加之大量的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掺杂其问,因而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故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清算或管理机构。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关系至为重大。

3. 商法的体系

【答案】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传统商法在体系上主要包括商身份法和商行为法两大内容。现代商法在体系上打破了传统商法的格局,形成了商事身份法、商事组织法、商事管理法、商事行为法、商事秩序法这样一个商法体系。

4. 抗辩权

【答案】抗辩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对抗辩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有我国的《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抗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它将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很显然,这是从狭义的角度给抗辩权所下的定义。

5. 海难救助

【答案】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

他财产进行救助的活动。海难救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的人命和财产的救助,狭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财产的救助。

6. 票据抗辩

【答案】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所依据的事由,称为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称为抗辩权。票据法理论根据不同的抗辩原因,一般将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大类。

7. 提示承兑

【答案】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请示付款人表示承兑与否的行为。提示承兑本身不是票据行为,而是承兑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手续。为提示承兑的行为人称提示人。付款人称被提示人。

8. 定期租船合同

【答案】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期间按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其特征包括:①转移船舶的使用权,并由出租人配备船员; ②承租人负责营运费用; ③租金按租用船舶的时间计算; ④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二、简答题

9. 我国新《证券法》删去了原有的“证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内容。试述作此修改的原因与价值。

【答案】(1)证券交易所的定义

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既不直接买卖证券,也不决定证券价格,而只为买卖证券的当事人提供场所和各种必要的条件及服务。

(2)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设立证券交易所首先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就国际上现有交易所来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会员制,一种是公司制。

①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会员是各证券商。会员须向证券交易所交纳会费。在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中,只有会员才能进入证券交易所大厅参与交易活动。会员通常派出一名或若干名场内交易员代表证券商参加场内交易。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形式。

②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它是由银行、证券公司、投资信托公司等各类商事组织共同出资建立起来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参与公司的决策,但不得委派自己的股东、职员或雇员直接担任证券交易所的高级职员,以确保交易所的公正性。目前世界上较少国家和地区采用这种形式。

(3)新证券法作出修改的原因及价值

近年来全球证券交易所正经历着从会员制到公司制的变革以及全球范围内的兼并合作浪潮。这种趋势的形成有其经济和制度基础,更是交易所多元化竞争和降低成本的需求。我国现有的两大证券交易所也应当正视面临的问题,顺应潮流,先“分”,再“合”,在实现独立性和区别定位的基础上,再进行公司制改革,整合交易所资源。相应的我国的证券法作出了一定的修改,新《证券法》删去了原有的“证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内容即是对这一趋势的反映。

我国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都在其章程中规定其为“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法人”,因此,我国证券交易所目前的组织形式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积累分配给会员。但是新《证券法》删去了原有的“证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内容,这就使证券交易所今后采用会员制以外的其他组织形式成为可能,为证券交易所的发展和市场化预留了一定的空间。

10.简述我国公司法上公积金的含义及其类型。

【答案】(1)我国公司法上公积金的含义

公司公积金是指公司为了扩大经营,或为了弥补意外亏损,或为了巩固公司的财政基础,作为股东原始投入资金的补充,将本期净收益的一部分甚至全部留存下来,从而形成公司的留存收入。在公积金的使用上,主要是转作新增资本和弥补公司亏损,另外,公司发行新股时,可用公积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扩充资金,根据股东原持股比例发给股东新股。但公积金绝不能作为红利分发给股东。

(2)我国公司法上公积金的类型

公司公积金可分为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①法定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年终结算时,对上年的税后利润在分配前,扣除不少于10%的部分作公积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发展的准各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由此可见,公积金是为了防范经营亏损风险和为公司发展准备财力,公司法以强制性规定要求公司将盈利的一部分作公积金,正是为了保证公司的财力储备。法定盈余公积金的主要用途为:a. 弥补亏损; b. 增加资本(股本)。

②任意公积金是指公司的上年税后利润在扣除不少于10%利润额的法定公积金后,或者法定公积金己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不再增加时,由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再从利润中扣除若干份额作为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没有限制,完全由公司权力机构根据发展需要扣除。因为公积金是公司为弥补亏损和发展所作的储备金,储备金的多少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法不予干涉,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任意盈余公积金属于股东的合法权益,计提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以后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其主要用途是为了扩大再生产。任意盈余公积金计提标准由股东大会确定,如确因需要,经股东大会同意后,也可用于分配。

③资本公积金是指由投资者或其他人(或单位)投入,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构成实收资本的那部分资本或者资产。即资本公积金从形成来源看是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额中超过法定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