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南科技大学民事诉讼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民事案件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②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两者的联系
管辖与主管的关系主要在于:
①主管解决的是法院同有关机关之间处理民事纠纷或者其他纠纷的分工和权限的问题;管辖解决的是民事案件在各个法院之间的分工问题。
②主管先于管辖发生,它是确定管辖的前提与基础,只有首先确定某一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后,才有必要通过管辖将它分配到某个法院。
2. 质证与认证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活动。
②认证是指法庭对经过质证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和决定,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两者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而认证的主体只能是法官。
②效力不同。经当庭双方质证的证据均可作为法官认证的证据; 经法官认定的证据则是判决认定事实的依据。
③结果不同。质证导致的结果,是引起法官的认证,而认证追求的结果,则是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实现纠纷的最终解决。
3. 间接反证
【答案】间接反证,是指通过间接事实的证明,就某个主要事实存在发生事实上的推定情形的,即不负有证明责任的对方当事人,证明了另外的间接事实的,从而妨碍主要事实推定的过程。在证明活动中,有些案件的主要事实难以用直接证据证明,因而主张待证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只得提出若干间接事实来证明其主张。而对方当事人则通过提出并证明另一些间接事实,以推翻关于存在待证事实的主张。以上证明中,双方用的都是间接证据,一方用的是间接本证,另一方用的是间接反证。
4. 代表人诉讼
【答案】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我国法律将代表人诉讼分为两类:①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就可以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称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②起诉时当事人人数不能确定,需要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告知多数人全体进行登记并选定代表人进行诉讼,称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5. 间接事实——辅助事实
【答案】间接事实是指用来推断主要事实是否存在的事实。在一些情况下,主要事实本身难以用直接方式证明,需要通过先证明与主要事实有关的另一些事实,来间接地推断主要事实存在与否。辅助事实是指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关的事实。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常常会成为质证和法庭辩论的主要问题,而证据能力的有无、证明力的大小又与一些事实紧密相关。
6. 当事人能力当事人适格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
②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2)两者的区别
①当事人能力是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诉讼而言抽象出来的一种资格或者能力,它属于诉讼主体要件中的抽象要件。
②正当当事人是针对具体案件而言的,是在具体的诉讼法律关系中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正当当事人因具体案件的不同而有不同,某人可能是某一诉讼案件的正当当事人,但在另一诉讼中却未必成为正当当事人,有当事人能力者未必是正当的当事人。
二、简答题
7. 简述民事诉讼中运用间接证据认定事实应遵循的规则。
【答案】(1)间接证据的概念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①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②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须遵循如下的证明规则
①各个间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
间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正确运用推理的基础。如果间接证据本身不可靠,当然不可能做出正确的结论。要对收集到的间接证据逐一查证落实,查明每个间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证
每个间接证据本身真实可靠。
②间接证据须具备一定的数量,并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所有间接证据要环环相扣,协调统一,互相印证,结合起来必须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③间接证据本身须具有一致性,相互之间不存在矛盾。
所有查证属实,准确可靠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只能得出一个结论,证明一个唯一的事实,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8. 简述我国各种审判程序当中审判组织的区别。
【答案】审判组织,是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组织机构。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组织,则是指代表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组织机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审判组织有独任审判员和若干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两种形式。
(1)我国各种审判程序中的审判组织
①第一审程序中的审判组织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根据该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如下:
a. 独任制法庭及其适用
独任制法庭,是指由一个审判员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其适用有一定的范围: 第一,独任制法庭只适用于对简单的诉讼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的审理。
第二,独任制法庭只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中级和中级以上的法院不适用独任制。 第三,独任制法庭只在一审时适用,二审时不适用。
b. 合议庭及其适用
在普通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
第一,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的,陪审员的人数可以是合议庭人员中的多数,也可以是合议庭人员中的少数。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参加审判期间,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但不可以出任合议庭的审判长。
第二,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②第二审程序中的审判组织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在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陪审员不参加二审的合议庭。这是因为二审程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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