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南科技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反证
【答案】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反证的作用在于削弱、动摇本证的证明力。因此,在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本证,并使事实的认定发生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变化时,对方当事人才有提出反证的必要。反证通常在本证之后提出,但也不排除先行提出的可能。对先行提出的反证,一般无调查的必要。
2. 民事诉讼当事人
【答案】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就是提起诉讼的人即原告,其被诉的相对人即被告。从广义上讲,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未引起本诉的发生,但因向本诉原告和被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也是当事人。此外,基于诉讼的目的或法律规定,为他人的权益而行使诉权者,也可称为当事人。民事诉讼是因当事人的起诉和应诉而开始的,诉讼的整个过程也主要是由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所构成的,因此可以说,没有当事人就没有民事诉讼。其构成要件如下:①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进行诉讼活动;②必须是向法院请求确定私权或其他民事权益的一方及其相对方;③必须在诉状内明确表本。
3. 参与分配
【答案】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制度。参与分配是为实现对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的公平保护而设立的执行程序。除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优先受偿外,各债权人都有获得公平清偿的权利。
4. 再审程序
【答案】再审程序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出现法定再审事由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再审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有三种途径:①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②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启动再审;③当事人申请再审。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包括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外人。
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必经的程序,只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符合再审条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才能适用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的一项补救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5. 诉与诉讼请求
【答案】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实体法上的主张,它表现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实体利益愿望。诉是一个双重含义的概念,包含实体意义上和程序意义上的诉。实体意义上的诉,基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产生,就是诉讼请求。诉与诉讼请求的区别在于,诉是形式和手段,诉讼请求是目的和内容。不管是诉,还是诉讼请求,二者都是原告向法院所实施的诉讼行为。但诉讼请求只是一种实体主张,而诉则是要求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裁判的请求。由于诉与诉讼请求的含义本身比较模糊,很多情况下混用这两个概念,正是由于两者区别不明显,所以混用这两个概念似乎也没有太大的问题。
6. 处分原则
【答案】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处分原则由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构成:①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②处分权的对象是主要是基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均有体现。通过当事人对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与处置,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民事诉讼程序的进程,彰显出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
二、简答题
7. 简述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种类。
【答案】(1)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就是提起诉讼的人即原告。其被诉的相对人即被告。当事人存在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但从广义上讲,当事人除了原告与被告之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以及第三人。
当事人的称谓因诉讼的程序和阶段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普通程序和简单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适用第一审程序的,仍称为原告和被告,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的,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等等。
(2)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种类
①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者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②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原告与被告是最基本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相互对立的两造。他们的诉讼地
位既相互对立又彼此依存,没有原告就没有被告,没有被告原告也无从谈起。他们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其诉讼行为对民事诉讼的发生、发展和消灭有重大的影响。
③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并加入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第三方当事人。
8.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案】(1)妨害民事诉讼的含义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实施的扰乱民事诉讼秩序、阻挠民事诉讼进程的行为。
(2)妨害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行为必须己经实际发生,并在客观上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仅有妨害诉讼的意图而没有付诸行为,或者开始实施后又自动中止,故而尚未造成妨害诉讼的实际后果的,均不能被认定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②必须是在诉讼期间实施的行为。这里的诉讼期间,是指从受理起诉到执行终了的整个期间,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大阶段,贯通了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③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这是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主观要件。如果某一行为的实施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而是出于过失,则不能将其认定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即使这一行为在客观上有可能会给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造成一定程度的不便。
9. 依据民诉法,期间之计算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答案】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或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时限。依据民诉法,期间的计算应当遵循计算规则和剔除规则。
(1)期间的计算: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在实际计算时,遵循以下3项规则:
①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③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2)期间的剔除
期间的剔除,是指人民法院按照规定,不把期间进行中虽然用于某些必要事项或活动但却难以精确控制的时间计入该项期间。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除了“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的规定外,无其他规定属于期间的剔除。但是,按照《审限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下列期间小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①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