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哈尔滨商业大学行政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公开审判制度
【答案】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一律应公开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的制度。
2. 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答案】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未授权行使公权力情况下的社会公权力组织。社会公权力组织不仅可以因法律、法规授权(即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成为行政主体,而且可以因其依组织章程行使某些行政职能而成为行政主体。“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即属于后一种情况,即法律、法规对其没有明确授权,但它却可以根据自己组织的章程,对内对外行使一定的公权力,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
3. 信赖保护原则
【答案】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信赖保护原则有以下要求:
①行政行为作出以后,没有法定事由和经过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者改变,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②行政主体作出授益行政行为以后,发现有违法情形,除非该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否则不能撤销或者改变该行为;
③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以后,该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修改或者废止,可以撤销或者改变该行为;
④行政主体撤销或者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对相对人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4. 有利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也称授益行为与侵益行为或赋权行为与负担行为
【答案】这基于行为效果与相对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分类。
区别这两种行为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①涉及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一般来说,行政主体在作出不利行为时,在程序上比作出有利行为更应保障相对人的参与权,否则会被视作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②涉及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一般来说,行政主体作出不利行为时必须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③涉及行政行为时效的后果。行政时效是指法律为行政行为的作出或完成规定明确时限,超过这一时限会导致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对于不利行为,行政行为超逾时效是无效的,但对于有利行为,行政主体超越该时限作出的,只要行政相对人不主张无效,依然有效,否则就会造成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违法(超越时限)由无过错的行政相对人承受不利后果的局面。
5. 申诉
【答案】申诉是指遭受国家有关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处理的公民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包括:
①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②信访;
③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④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⑤司法程序中的申诉。
6. 行政复议机关
【答案】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起主导作用,是行政复议活动的核心。
行政复议机关的特征:
①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
②行政复议机关是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行政机关并不是都有行政复议权;
③行政复议机关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必然是行政主体。
7. 行政许可与行政证明
【答案】①行政许可与行政证明的含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它是一种赋权行为、解禁行为、依申清行为、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证明是指行政机关或拥有公共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出具的证明持证人的身份、资格、能力、权利或法律关系、法律地位以及产品质量、产品标准的证书、证明文件的行政执法行为。
②行政证明与行政许可的共性
a. 它们都是行政机关、拥有公共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作出的行为;
b. 行政许可的最终表现形式是许可证、执照; 行政证明多以证件为表现形式;
c. 二者都是要式行为。
③行政证明与行政许可的不同之处
a. 行政许可是以法律的一般禁止为前提而由许可机关实施的行为。行政证明行为是相对人具备某种条件,证明机关就应当实施的行为。
b.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依相对人的申请而实施的行为。行政证明行为有些是特定机关或组织
主动实施或者相对人具备了一定资格、能力后即发给行政证件的行为。
c. 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为。行政证明不具有授益的性质,既不会使相对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也不会使相对人得到某种利益。行政证件只证明持证人的身份、资格和能力; 证明持证人拥有某种权利; 证明持证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 有约定的行政补偿
【答案】有约定的行政补偿指行政补偿义务机关与被补偿人在损失发生之前或之后己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的行政补偿。有约定补偿具有双力一性,被补偿人一般不得对已约定的补偿数额提出异议。
二、简答题
9.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由哪些步骤构成?
【答案】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个人、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一般须经过下列程序:
(1)调查。在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前,必须认真进行调查,查清个人、组织是否有不执行义务的故意。根据调查情况,主管行政机关再作是否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
(2)审查。为防止损害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必须经主管领导或上级行政机关审查。
(3)通知和告诫。在正式强制执行以前,为使法定义务人有再一次卞动履行义务的机会,应该发出通知和告诫,最后确定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时间,这样做,体现了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执行。法定义务人在限定时间内仍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就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属于代执行的,执行费用由法定义务人承担。
10.简述请求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形式要件。
【答案】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只有当具备了这些要件时,行政赔偿请求人方可以一定的请求方式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请求。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要件有:
(1)请求人必须具有行政赔偿请求权;
有行政赔偿请求权的公民死亡的,该请求权转移给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有行政赔偿请求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继续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
(2)必须有明确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4)其请求必须是在《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的应该赔偿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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