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州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诉讼的被告
【答案】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被原告诉称作出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必须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②必须是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③必须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
2. 行政判例
【答案】行政判例是法院就行政案件作出的能为以后审理同类行政案件所援引的判决。在英美法系,判例具有法的效力,法官审理案件可以援引以前的判例。部分大陆法系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法官也可以依据行政案例判案。在我国判例不具有法的效力,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对审判实践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 非法拘禁
【答案】非法拘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4. 共同诉讼
【答案】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一力一或双力一人以上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原告为一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的构成条件有:
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必须是二人以上;
②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
5. 行政救济与行政救助
【答案】①行政救济与行政救助的含义:
行政救济是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的制度。根据我国的现行立法,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救济,是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补救的制度。
行政救助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相对人予以救援和帮助的行为。其目的在十给予有特殊困难或特定情况下的相对人以一定的物质帮助或人身保护,属于服务行政的范畴。行政救助的具体形式有:安置、补助、抚恤、收留、优待、救灾扶贫、紧急救援等。
②行政救济与行政救助的区别:
行政救济是对权利的救济,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损害补救机制,而不是物质帮助; 行政救助不属于行政救济,只是行政行为的一种体现。当社会救助体现为法律上的获得救助权并受到行政行为侵犯时,公民亦可以请求行政救济。
6.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行政机关)
【答案】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
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②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③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是依据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实际上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一定的区域内对所有的行政事务享有组织与管理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7. 行政主体
【答案】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主体能够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②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③行政主体能够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8. 确认判决
【答案】确认判决是指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有效或无效的判决,即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相应行为合法或违法,如确认相应行为违法,相对人即可根据此种判决直接请求行政赔偿; 如确认相应行为合法,相对人因该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即应由自己承担,行政机关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
9. 如何理解合理行政原则。
【答案】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
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包括两项原则:
(1)平等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以公心,不抱偏见,不存在歧视,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等的情况不同等对待。这样,行政相对人就可以根据行政机关己作出的决定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和期待。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抱有私心或偏见,对处于同一条件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不同的对待,公然偏袒一部分行政相对人而歧视另一部分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地使行政相对人承受了与其行为极不相称的法律义务,便属违背平等原则。
(2)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平衡和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或不利影响,则这种损害或不利影响应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使二者保持适度的比例。比例原则通常包含三个子原则,即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原则。妥当性原则关注手段对目的的实现作用; 必要性原则注重手段的最小负面影响; 均衡原则则是对采取该手段所欲实现的目的价值进行考量。
①妥当性原则,又称适当性原则或适应性原则,是指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达成。它针对的是行政手段与行政目的之间的客观联系,要求实现目的的手段必须适合于达成行政目的。如果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手段根本不能实现行政目的,则属于违反此项原则。
②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损害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或最温和之手段原则,是指在有多种能同样达成行政目的的手段可供选择时,行政主体应选择采取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即手段的选择以达到目的为限。
③均衡原则,又可称为狭义比例原则、法益相称性原则等,是指行政主体为达成行政目的所采取的手段,不能给相对人权益带来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即行政手段对相对人权益的损害必须小于该行政目的所实现的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超过这一限度。
10.简述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
【答案】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申请人合格。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配套测试只有相对人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资格也会发生转移,即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指明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主体。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如果复议机关受理后认为被申请人不合格,则可依法要求其更换。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申请人必须向有法定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复议案件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5)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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