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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哈尔滨商业大学行政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复议的审理

【答案】行政复议的审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的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争议案件时,不仅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而且还必须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通常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在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2. 行政处罚与执行罚

【答案】①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含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执行罚义称强制金、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者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②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区别:

a. 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制裁措施,执行罚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方式。

b. 存在的前提不同。执行罚是以相对人不履行法律或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为前提。行政处罚则是以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作为前提的,没有相对方的违法行为,就不能给予行政处罚。c. 目的上存在差异。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罚、教育行政违法行为人,制止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执行罚与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一样,是为了促使相对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

3. 申诉

【答案】申诉是指遭受国家有关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处理的公民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包括:

①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②信访;

③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④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⑤司法程序中的申诉。

4.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答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我国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经法律程序制定的,对本自治地方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这是宪法所确立的原则。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它在行政诉讼中享有法律依据之地位。

5. 行政赔偿第三人

【答案】行政赔偿第三人是指同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的,除行政赔偿请求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 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

【答案】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行政活动。权力行政是运用国家强制权力干涉公民的生活,其行为后果往往是加之于公民某种负担,因而,通常又称为干涉行政、负担行政;

公务行政则是为公民提供服务,往往意味着给公民带来某种利益,因而,通常又称为给付行政、授益行政。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活动,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遵循不同的行为规则。如权力行政通常由国家直接提供,而公务行政则可以借助社会组织间接提供。

7.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答案】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是指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第三人应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③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本诉已经开始但未终结的诉讼。

8.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答案】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补偿义称行政损失补偿,是法律设立的对行政主体合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而对相对人实行救济的制度。

②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

a. 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而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b. 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属于积极实现国家行政目标的行为,而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则是没有任何积极意义的、应予避免的行为;

c. 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通常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既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公务行为,也包括非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公务行为,而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只是行使行政权力时发生的行为;

d. 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有时可以是被补偿人的行为(此时补偿义务机关是受益人,而非侵权人),而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不可能是受害人的行为。

二、简答题

9.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含义与适用。

【答案】(1)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含义

驳回诉讼请求判诀是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直接予以驳回的判决。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定,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的不同程度的间接肯定。这种判决形式不仅在多数情况下与维持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和意义,而且具有维持判决所不能替代的功能和作用。驳回诉讼请求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一六条新增加的判决形式,旨在弥补《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判决形式的不足,以满足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①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在这种情况下,不适合作出维持判决,也不适合作出履行判决,而应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间题的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能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裁判,属于合理性范围问题的,人民法院无权裁判。维持判决直接对被诉行政行为产生拘束,阻碍行政机关调整行政行为或重新进行处理。因此,这种情况也适合采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法院面对这种情况,无论是撤销还是维持都不合适,而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则更为恰当。维持判决具有存续力,被告不得随意改变其效力。如果某个行政行为作出时合法,但因时过境迁而需要改变其内容和效力,法院判决维持,就为被告改变其行为设置了障碍,而采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形式就能为被告改变其行为留有余地。

④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至于何种情形,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裁量。

10.简述我国行政审判中法律规范冲突的类型及其处理原则。

【答案】法律规范冲突,指就同一事项,不同法律规范有不同内容的规定,导致在效力上的相互抵触。就冲突的多个规范,适用法律的主体必须选择其一予以适用,处理具体案件。具体如下:

(1)对于层级冲突,应当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2)对于同级冲突,我国目前尚无这方面统一的适用规则,一般应送请或报送有权机关解释、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