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612法理学、民法学之《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关系是什么?
【答案】(1)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含义
一切社会的法都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法主要是由法律规范(规则)构成的,它调整人们的行为。法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为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服务的。可以根据不同角度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大类:
①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基于其规范性特征在调整人们行为方面所具有的作用,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②社会作用是指法律基于其本质和目的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所具有的作用。如维护秩序,促进建设、改革与开放,实现富强、民主与文明; 根据一定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等。
英国学者拉兹曾经指出:“每一个法律制度必然有规范的作用,也总会有社会的作用。把规范的作用归于法是根据法的规范性; 把社会作用归于法是根据法所具有的或预期的社会效果。”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进行考察的,法律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律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分析的。法律的这两种作用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目的。
(2)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关系
①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
②在理论上或逻辑上,这两方面作用是相辅相成但却不是并列的,它们之间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作为手段)来实现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作为目的)。
③二者不可偏废。通常仅注意法的社会作用而忽视法的规范作用。这主要是因为法的社会作用直接体现法的本质和目的,自然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但不同事物有不同的特征,一定社会的法、国家以及在这一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政党、道德、宗教、思想意识等,都属于同一上层建筑,在本质上可以说是一致的,有为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服务的作用。但法的作用的特征之一就在于它是以自己特有的规范作用来实现它的社会作用的。如果忽视法的规范作用就难以表明法的社
会作用和国家的社会作用的区别。
④二者表达法的作用的角度不同。二者都是法的作用的表现形式,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而法的社会作用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了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 两个方面即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2. 如何理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本质和特征?
【答案】(1)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本质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属于社会主义历史类型,因此,它具有与其他法律制度根本不同的本质规定性。以当代中国法律制度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层面:
①从阶级属性的层面上看,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以工农政治联盟为基础,农民阶级同样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当代中国法律制度也必然要体现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此外,由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特定历史背景,在我国还存在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之外的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也是人民的一部分,他们的合理要求和愿望,也应在法律上加以肯定和确认。
②从产生方式和存在方式的层面上看,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是民主立法程序中形成并存在于各种法律渊源之中的国家意志。按法治的原则,人民的意志上升为法律的过程,就是在民主立法的程序中寻求共识,最后形成集中的意志即统一的国家意志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多数也必须尊重少数,任何人都只能按民主立法的程序和原则来行事。国家意志也不全都以法律的形态而存在。国家意志只有存在于各种法律渊源之中的、以行为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才是法。
③从生产力一式的层面上看,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的根本使命是为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服务,为最终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和实现共同富裕服务。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综合国力函待增强,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必须进一步提高。所有这一切,决定了我国法律制度的根本使命是为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服务,为最终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服务。
④从社会作用的层面上看,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是引导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权威性行为准则。我国法律制度是引导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顺利发展的权威性准则,是引导和保障对外开放、维护和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权威性准则。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
①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本质上仍然具有阶级性,它是取得政权的下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农民阶级和其他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但我国法律制度的阶级性和人民性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一致关系,它的阶级性正是通过对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加
以确认而表现出来的。
②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反映的不是少数人狭隘的特殊利益,而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这种共同利益的具体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也在相应地发展变化,它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因此,国家意志和客观规律就能够始终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保持一种实质的动态性统一。
③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统一。我国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因此,它一方面能够确认每个公民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也能够为实现这种平等权利提供大体平等的保障条件。④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民群众都能自觉遵守法律,只是针对少数人的违法行为国家强制力才会出现。
⑤一国与两制的统一。目前,以一个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为统一前提,己经形成以大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主体,在香港实行具有英美法系传统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在澳门实行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格局。
⑥国情与公理的统一。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必须反映并适合中国的国情,所谓法律要符合客观规律,首先就体现在这一点上,否则,设计得再完美的法律制度也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同时,中国又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国家,而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都具有内在的1般规律,这就决定了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必须把反映国情和反映现代法制公理统一起来。
3. 为什么说法律精神的转换是法制改革的重心和难点?
【答案】法律精神转换是我国法制改革最深层、最彻底的方面,也是法制改革的重心和难点。
(1)法律的精神是法律制度的灵魂或中枢神经,它支配着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进行的法律性制度安排,指引和制约着对法律资源也包括其他资源的社会性配置。传统法律的精神是自然经济或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与人治体制相适应的。现代法律的精神是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和规律相适应的理性精神和价值原则,是改革开放的时代精神的折射。
(2)转换法律的精神就是要用权利本位与人文精神统合、契约自由与宏观调控统合、效率优先和社会公平统合、稳定和发展统合等精神要素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法律观念和价值标准,就是要确立与计划经济迥异的新的法律原则,诸如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利益竞合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经济民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弱者原则、维护社会正义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违法行为法定原则等。
(3)法制改革是由法律观念创新引导的法律制度的创新,是对既有的权利义务结构的调整,进而也是对社会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所以法制改革不仅不可能一帆风顺,而且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和阻力。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和估计,要有切实和有效的对策,既要敢于承担风险,又要尽可能减少风险及其对社会的有害影响。
4. 如何认识当今社会授权立法的作用?
【答案】(1)社会授权立法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