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京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930国际法专业综合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临时仲裁
【答案】临时仲裁又称特别仲裁,是国际商事仲裁依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划分的一种仲裁类别,指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以后,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推选仲裁员临时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当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在临时仲裁中,仲裁员自己既是仲裁管理人又是秘书,开庭时间和地点都由自己确定,并由自己同当事人保持联系。仲裁庭的仲裁员来自各行业的专业人士,待处理完争议后,仲裁庭即告解散。因此,临时仲裁具有灵活、费用低、速度快、程序简便的优点。
2. 旗国法
【答案】旗国法(law of the flag)作为一种系属公式,是指悬挂或涂印在船舶或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在船舶物权、海上侵权行为、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方面,船旗国法原则是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但是,船旗国法原则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特定的范围和较大的局限性。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并没有把船旗国法原则作为一条普遍适用的海事冲突法原则。
3. 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答案】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UCP500),是国际商会为了减少各国银行对信用证的解释不同引起的争议,明确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为从事国际结算的银行和国际贸易的相关人士提供处理实际业务和解决有关纠纷案例的重要依据,而拟定的对跟单信用证的定义、有关名词、术语以及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统一解释,并建议各国采用的规则。最早是由国际商会在1933年颁布,经多次修订,其中UCP500即是1993年修订、1994年1月1日起生效的出版物。
4. 区际法律冲突
【答案】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一个国家内部小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即一个国家内部小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主要有:①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发生的法律冲突; ②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 ③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法律冲突; ④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横向冲突。
5. 准据法
【答案】准据法(applicable law,lex causae)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准据法具有如下特点:①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 ②准据法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指定以后确定的实体法; ③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才能确定; ④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则或法律文件。
6. 外国法院说
【答案】外国法院说是英国等普通法系国家特有的反致制度,它是指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国际私法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因此,如果英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外国承认反致,就会出现所谓“双重反致”; 如果英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外国法小承认反致,就只会出现“单一反致”的结果; 如果英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外国法还承认转致,其适用结果还可能出现转致,从而适用第三国的内国法。
7. 统一冲突规范
【答案】统一冲突规范是有关国家通过以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统一的冲突法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通过国际统一冲突法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不仅可以避免各国冲突规范之间的冲突,防止当事人“挑选法院”现象的发生,可以为各国实体法的统一奠定基础。
8. 可保利益
【答案】可保利益是指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具有的一种合法的利害关系,即他将因该保险标的物发生灭失或损害而遭受损失,或因其安全到达而获得原应享有的利益。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可保利益,才能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凡对保险标的物无可保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赌博合同是无效的。
9. 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国际司法协助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提取证据,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等。这种国际司法协助,既包括诉讼文书的送达和证据的提取,也包括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的一方称为委托方,接受委托并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的一方称为协助方。
10.理算地法
【答案】理算地法是指进行共同海损理算行为地国的法律。共同海损理算是海事法律关系中一种比较特殊的制度,其法律适用问题不同于一般的海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般应适用理算地国家的法律。在共同海损理算中,理算地的确定比较重要。通常是以航程终止地或航程中断地
来确定理算地。我国《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二、简答题
11.我国《海商法》对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有什么规定?
【答案】(1)我国《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物权的准据法为船旗国法,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船舶属于特殊动产,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均通过登记才发生效力。船舶在何地登记,即取得了悬挂该地旗帜航行的权利,船旗国法律与船舶所有权有最为密切的联系,故应适用船旗国法作为船舶所有权的准据法。
(2)该法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前或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与船舶所有权一样,对于船舶抵押权这一实体权利的法律适用问题,船旗国法律与船舶抵押权有最为密切的联系,船旗国法作为船舶抵押权准据法最为恰当。
(3)该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我国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船舶优先权的随船特性,当船舶发生两种以上债务时,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优先权部分,更为合理; 同时,船舶处于不断的位移之中,从优先权的产生到行使,船舶国籍可能发生变更,如果按产生优先权时的船旗国法,可能要涉及几个国家的法律,而适用法院地法律较简便。
12.“传统的、古典的国际私法基于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那就是国际私法的基本职能在于保证适用于多边法律争议的国家的法律与争议存在‘最适当’的联系。……古典学派暗含一个前提假设,那就是在绝大多数案件中,适当的国家的法律就是适当的法律。在这种思想背景中,‘适当性’既非依据准据法的内容来界定,也非依据准据法所提供的解决方法的质量来界定,却依据地理意义上或场所意义上的术语来界定。”「摘自Symeon C. Symeonides ,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t the End of the 20"Century: Progress or Regress? (2000)]结合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评析上述观点。
【答案】上述说法表述了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说”。
(1)“最密切联系说”的基本内容,参见论述题第1题答案。
(2)在我国,最密切联系说是一个舶来品,人们对它的认识很容易受限于它的字面意思。对最密切联系说的一种认识就是最密切联系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是用主观的灵活的系属来代替原来固定的僵硬的系属。最密切联系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①最密切联系在国际私法中的运用毫无疑问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这种方法是当法官面临着此国法律和彼国法律适用选择时,做出选择的依据,但是它不是判决的依据。
②最密切联系因素是在特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所有连结因素中,按照一定的政策、利益和价值做出的选择。最密切联系的运用自产生开始就不是独立运用的,富德法官是在分析了案件是否存在真实冲突的基础之后适用“重力中心地”的,这种真实冲突就是两个不同国家或不同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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