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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完善研究

关键词:动产抵押,立法现状,公示,完善

  摘要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增强市场主体的信用能力、确保债权的清偿,促进资金和商品的融通,必不可少的要求具有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动产抵押制度起源于罗马,由于其缺乏合适的公示方式,近代民法并没有在民法典中接纳这一制度。但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动产的数量及种类日益增多,中小企业利用动产融资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这一制度又焕发了勃勃生机,被世界各国以不同的形式纳入立法当中。在实践的需要下,我国顺应国际趋势,于《担保法》中肯定了动产抵押制度,并在《物权法》中进一步完善了该制度。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对民法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对于动产抵押这种突破传统担保物权体系的担保制度的立法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之处,如对动产抵押标的物的范围过于宽泛,动产抵押的公示制度存在缺陷,动产抵押权与竞存权利间的优先性未作规定等,这些问题都影响了动产抵押制度功能的发挥。所以本文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考察国外关于动产抵押制度的先进立法,对比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和问题,主要对动产抵押标的物的范围、动产抵押的公示问题和动产抵押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竞存三个方面对动产抵押制度加以论述,并提出了完善动产抵押立法的建议,以期进一步探讨认识和完善动产抵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