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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816中国法制史和刑法学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密押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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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816中国法制史和刑法学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密押题(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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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816中国法制史和刑法学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密押题(三).. 31

2017年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816中国法制史和刑法学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密押题(四).. 45

2017年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816中国法制史和刑法学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密押题(五).. 58

一、概念题

1. 中华民国约法

【答案】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是北洋政府时期颁布的宪法法规之一,共10章68条。它取消了国会制与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大总统以“参政院”为咨询机构,总揽统治权,直接领导各部,可以否认、搁置立法院的法律案以及拒绝答复其质询。“袁记约法”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反动,为袁世凯推行专制统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枷号

【答案】木枷本为监狱中犯人所用的刑具,在明朝,将佩戴木枷示众作为一种耻辱刑广泛适用于罪犯,惩罚大臣不当行为也适用枷号。事实上枷号”是一种法典之外的刑罚。“枷号”作为一种刑罚,其刑等的划分方式有多种:一是根据木枷的重量,从二十斤到百斤不等; 二是根据佩戴木枷示众的时间长短,从一个月到永远不等。此外,“枷号”刑的执行有时不限于在官衙或监狱中进行示众,还可能要进行游街。这种耻辱刑实际上非常残酷,在“枷号”刑执行过程中因为刑具过重而死亡的人不在少数。

3. 司寇

【答案】司寇是中国古代春秋战国时期主刑狱之官。据《左传》和铜器铭文所记,春秋时,周王室和鲁、宋、晋、齐、郑、卫、虞等国都置有司寇之官,其职责是驱捕盗贼和据法诛戮大臣等。楚名司寇为司败。战国时不少国家仍名刑官为司寇。

4. 条法事类

【答案】南宋在救、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救的基础上,将救、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纂,形成了《条法事类》这一新的法典编纂体例。条法事类是宋朝时以事类(公事性质)为标准分门(篇章)编纂的法规大全,每项事类中同时收入相关的救、令、格、式、申明等。“申明”及法律解释、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浮熙年间。当时因救令格式合编为一典,内容庞杂,不便检索,于是便将救令分类编排。条法事类立法形式的出现,不仅有利于克服上述弊病,对旧令格式的内部协调,也有一定的作用。

5. 禁榷

【答案】禁榷制度是指国家专卖制度,它在汉代己经出现,宋代财政医乏,禁榷是其获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方法之一.宋代禁榷范围有所扩大,除了传统的盐、酒、茶叶外,矾、铁、煤等均列为禁榷物种。在禁榷法中以盐法、茶法、酒法最为重要和完善。盐法是有关盐的煮制、买卖和贩运方面的法律。酒法是有关酒的酿制、征税和专卖等方面的律令。宋代称酒的专卖为“榷酣”。

6. 三纲

【答案】“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韩非曾从政治角度论述过“三纲”。他认为:“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是天经地义的。三者关系理顺了天理就大治,理不顺。天下就大乱。西汉董仲舒用阴阳五行说对“三纲”进一步阐述,他认为,君臣、父子、夫妇符合阴阳之道。君,父、夫为阳,臣、子、妇为阴。阳尊阴卑,阳贵阴贱,作为阳的君、父、夫永远是作为阴的臣、子、妇的主宰,这是意体现。

7. 减租减息

【答案】减租减息政策,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初期,中国共产党为了改善农民生活,实现反封建的革命纲领,在彻底解决土地问题之前而实行的一项土地政策。关于减租、交租的规定,原则上一律实行“二五减租”,即按照抗战前的原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关于减息、交息的规定,条例规定对于抗战前已经废除的旧债,不得再行索还。现存的债务,一律实行减息。减息办法,一般以年利一分半作为计息标准。各抗日根据地依照上述规定普遍实行减租减息,在相当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生活,激发了农民的抗日积极性。

8. 三省六部制

【答案】唐代实行三省六部制。“三省”是指中央最高三机关,即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其中中书省、门下省是天子之下最高的行政立法与审核机构。尚书省是国家行政的最高执行机构,它负责具体实行皇帝及中书省、门下省的命令或议决的法令,行使行政管理大权。“六部”是指尚书省之下所设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以尚书为长官,侍郎为副职,并设有若干属吏。六部分掌官吏,财政,教育、仪礼,军事,司法行政、审判,水利与营造等项工作。

9. 《开皇律》

【答案】《开皇律》是隋朝第一部法典。隋文帝杨坚开皇三年(公元583年),以“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之由命苏威、牛弘等重修旧律。《开皇律》共12篇:一名例、二卫禁、三职制、四户婚、五厩库、六擅兴、七贼盗、八斗讼、九诈伪、十杂律、十一捕亡、十二断狱。封建刑律的十二篇体制最终确定下来,其后唐、宋、元、明、清相继承袭无大更改。《开皇律》确立了封建制五刑:答、杖、徒、流、死; 废除了连坐、车裂、袅首、鞭刑等; 续列“八议”、“十恶”,赎罪以铜代绢,有定数。《开皇律》是唐律的蓝本。

10.五权宪法

【答案】五权宪法是指把国家治权分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由五个机关行使,它们各自独立,又分工与合作的国家的宪法。是以宪法规定的国家政体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五权宪法”是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学说制定的。孙中山考察了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政治制度的利弊,结合中国封建社会沿袭下来的科举考试制度和台谏制度,提出了“五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即立法、司法、行政、监察、考试五权分立,互相制衡。各县皆选出代表一名,组成国民大会,由国民大会制定“五权宪法’夕,以五院为中央政府,即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根据五权分立原则建立的五院皆对国民大会负责。

二、简答题

11.简述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

【答案】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主要法律形式有礼、刑两种,此外还有誓、浩、命等王的命令。其中以“礼”为具体表现的周族习惯法占有相当的比重。

(1)礼。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又称《周礼》,为周初周公所制。其内容非常庞杂,涉及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典章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仪式等。

(2)刑。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迄今所知有《九刑》、《吕刑》。尤其是《吕刑》,其中贯穿着“明德慎罚”的精神。

(3)誓。即誓词,为周王或诸侯所发布的战前动员令,属于军令。如保存在《尚书》中的《牧誓》就是武王伐封前发布的誓词,首先列举了封王的罪状,要求兵士英勇杀敌,否则要处以死刑; 然后宣布了不杀商军投降兵士的纪律。

(4)浩。即训诫之词,为周王对诸侯发布的命令。《尚书》有《大浩》,即是康叔就任前,周公代表成王所作的训诫。

(5)命。即王命,为周王对某一具体事务临时发布的命令。如西周青铜器铭文中有一惯用语“勿废肤命”之“命”即是。

12.试述清末的预备立宪活动及其意义。

【答案】(1)预备立宪的含义

“预备立宪”是指清朝政府在1906年以后推行的一场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进行的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活动。

(2)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①预备立宪的背景

1901年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清政府宣布实施“变法”、实行“新政”以后,国内外矛盾并没有因此而缓和。面对越来越强大的政治、舆论压力,清政府不得不考虑“预备立宪”,企图以此来缓和内外矛盾和舆论的强大压力。1905年,清朝廷派遣以载泽为首的“五大臣”出国,赴日本、欧洲“考察宪政”,史称“五大臣出洋”。五大臣密折所言立宪之“三大利”,特别是第一利“皇位永固”,打消了慈禧太后等的顾虑。慈禧太后几经考虑,终于于1906年9月1日(清光绪三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