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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郑州大学法学院621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元典章

【答案】《元典章》的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不是由朝廷统一制定颁布的法典,而是地方官吏将自元世祖开始,国家颁布的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各方面的法律文件进行抄录(涉及汇编的法律形式包括条格、诏制和成例),将其制度内容按照诏令、圣教、朝纲、台纲以及六部为纲目进行汇编而成的一部法规汇编作品,共计六十卷。内容上以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司法审判规范为主。经过中书省对内容进行审查后,核准在全国发行,对元朝法律实践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对当今系统研究元朝法律文件内容也有非常宝贵的价值。

2. 三省六部制

【答案】唐代实行三省六部制。“三省”是指中央最高三机关,即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其中中书省、门下省是天子之下最高的行政立法与审核机构。尚书省是国家行政的最高执行机构,它负责具体实行皇帝及中书省、门下省的命令或议决的法令,行使行政管理大权。“六部”是指尚书省之下所设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以尚书为长官,侍郎为副职,并设有若干属吏。六部分掌官吏,财政,教育、仪礼,军事,司法行政、审判,水利与营造等项工作。

3. 自由心证原则(限于国民党政权时期所定)

【答案】“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是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证据制度和原则。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证明力及其是否被采用,不是由法律预先作规定,而是由法官的“内心信念”,即依据“心证”来自山判断和取舍,带有很强的唯心主义色彩。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官就可以在认定和取舍事实问题上,完全根据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意识和为地主买办阶级利益服务的“心理”,随意地主观擅断,可以歪曲事实,甚至颠倒黑白,专横武断。

4. 司寇

【答案】司寇是中国古代春秋战国时期主刑狱之官。据《左传》和铜器铭文所记,春秋时,周王室和鲁、宋、晋、齐、郑、卫、虞等国都置有司寇之官,其职责是驱捕盗贼和据法诛戮大臣等。楚名司寇为司败。战国时不少国家仍名刑官为司寇。

5. 先请

【答案】先请制度确立于西汉,并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袭。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员有罪“先请”(即先请示皇帝裁断)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总的来看,两汉时期,

公侯及其嗣子和官吏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可减刑或免刑。它体现了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法律维护,即它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亲亲”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刑罚原则的有力体现。

6. 《永徽律疏》

【答案】《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时期制定的一部法典,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典型代表,一般所说的唐律就是指《永徽律疏》,也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永徽三年,高宗因律文没有注疏造成适用法律困难的情况,广召解律者进行疏议工作。长孙无忌、李勋等承旨领导此项工作。他们依照y 冈罗训浩,研核丘坟”的原则,并继承汉晋以来己有成果,历时一年,终于完成了《永徽律》的疏议工作。永徽四年(公元653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天下,时称《永徽律疏》。其将律文与疏议有机地合为一体,提供了封建刑律的新形式,并为后世封建立法所继承。

7. “五五宪草”

【答案】“五五宪草”是国民党政府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其公布于1936年5月5日而得名。这部宪法草案是国民党中央在1932年12月开始的筹备宪政活动的具体成果,它虽然标榜要实施“宪政”,却与“训政”时期实施的约法并无多大的差别。“五五宪草”的主要特点是党、国一体,总统集权,实际上是为蒋介石实行独裁统治制造宪法根据。所以,这部宪法草案公布后,理所当然地遭到了全国人民的反对。最终也因时局的变化而胎死腹中,未能成为正式生效的宪法文件。

8.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答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于1911年12月3日通过。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这个大纲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具有某种临时宪法的性质。

二、简答题

9. 金国在刑法内容方面有哪些重要变化?

【答案】与辽国相比,金国法律在吸收以唐宋法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方面更为显著,在刑法内容方面,金国结合本民族和统治政权的实际情况,对于有些规定作了较大的变化。金国在刑法内容方面的重要变化:

(1)加重对“盗”罪的处罚。盗罪除了依法治罪外,还要加三倍追罚赃款。后又规定盗罪要附加刺字。

(2)缩小“八议”适用的范围。金国法律虽然也规定了“八议”制度,但范围较唐、宋法律要缩小,而且在适用上的限制也更加严格。

(3)严肃官纪官规,严刑制裁各种官吏犯罪。对于官吏贪赃及询私枉法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同时,为了整肃官场风气,专门制定了《品官犯赌博法》。

10.简述秦代的婚姻与继承法律制度。

【答案】(1)婚姻制度

秦律对于婚姻的成立务件、婚姻的形式、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婚姻的解除等方面都作了具体的规定。结婚只有到官府登记才有效,未经登记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丈夫体妻也同样必须报官登记。关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秦律虽然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因受儒家文化影响较小,因而对夫权有所限制,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也超过汉以后的历代王朝。

(2)继承制度

秦代的继承范围很广除常见的继承之外,还有皇位继承、宗桃继承、官职继承、爵位继承及其他身份继承。秦律对继承人的确认则有法定继承和指定继承两种,同时对于继承的力一法也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比如,秦简《法律答问》云:“何谓‘后子’? 官其男为爵后”,意即爵位继承人须到官府登记、经官方认可方为有效。

11.请简要陈述《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内容。

【答案】1946年4月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分为“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五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

(1)确立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为管理政权机关,各级权力机关开始由抗日时的参议会过渡为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新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奠定了初步基础。

(2)规定人民政治上行使的各项自由权利,受政府指导与物质帮助。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

(3)规定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行为。人民有权以任何方式控告失职的任何公务员。司法独立不受任何干涉。

(4)经济上采取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组织一切人力、财力促进经济繁荣,为消灭贫穷而斗争。做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者有发展机会。普及提高人民文化水平。确立耕者有其田的原则。

这部法律是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建设的宪法性依据,虽然只采取了“宪法原则”的形式,但是集中体现了新民主主义政权宪法建设的经验,对新中国的宪法建设提供了非常宝贵的经验。

12.请简要陈述晚清司法机关改革的内容。

【答案】晚清我国司法主权因为列强入侵遭到严重破坏,主张变法革新者认为通过在中国建立和西方近代社会接轨的司法体制能够有助于收回我国的司法主权,所以清廷在进行近代法律体制建设的同时,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

(1)进行程序立法。制定了一系列专门规范司法机关的行政法规和诉讼法,包括《大理院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