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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701法学综合课1(含法理学、民法学)之《民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民事法律关系有广义和狭之分,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通常,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在发生民事责任的J 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可以认定该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2. 先诉抗辩权

【答案】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对于债权人可拒绝清偿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是法律基于保证的从属性和补充性而设立的专属于保证人的一种抗辩权。债权人只有证明己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且仍不能满足债权或保证人有法定事由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才能请求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一般而言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况有: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3.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答案】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包括:①停止侵害; ②排除妨碍; ③消除危险; ④返还财产; ⑤恢复原状; ⑥赔偿损失; 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⑧赔礼道歉。

二、简答题

4. 遗嘱的法律特征。

【答案】(1)遗嘱的概念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广义的遗嘱还包括死者生前对于其死亡后其他事务作出处置和安排的行为。

(2)遗嘱的特征

①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行为。遗嘱仅是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并无相对人,无须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遗嘱仅需有设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

②遗嘱是须由遗嘱人生前亲自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作出的处分行为,只能由遗嘱人独立自主地作出,不能由他人的意思辅助或者代理。

③遗嘱是死后生效的行为,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才能发生效力。遗嘱虽是由遗嘱人生前设立的,但在遗嘱人死亡时才能发生效力。

④遗嘱是要式民事行为,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设立的遗嘱,不能发生效力。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明确规定,遗嘱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制作遗嘱,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设立的遗嘱,不能发生效力。

⑤遗嘱是依法律规定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遗嘱是遗嘱人自由处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因而是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

5. 简述侵权法上过失的概念及其主要判断方法。

【答案】(1)侵权法上过失的概念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己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兔的主观状态。我国民法通说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极为疏忽大意的情况; 而一般过失则是指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的过失。在我国民法上,一般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相提并论。

法律对行为人提出了较高的注意义务,结果行为人没有达到该较高的注意义务,但是却达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此时就认定为构成一般过失; 假设行为人不仅未达到该较高的注意义务,同时连一般人的注意义务都没有达到,就认定为构成重大过失。

(2)过失判断的主要方法

①主观标准,指通过判定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来确定其有无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后果,他对此结果则不负任何责任; 相反,如果他能够预见这种结果,就要承担责任。”

②客观标准,指以某种客观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进而认定行为人有无过错。客观标准注重的是对行为人的外部行为的考虑,而不是对行为人的内在心理状态的检验。

③过失的客观化。根据过失的定义,对过失进行判断时需要明确的“应当预见标准”。这种“应当预见标准”为行为人设置了注意义务。违反这种注意义务,就可能构成过失。每个人的情况不同,因此“应当预见标准”也可能不同。过失的客观化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a. 法律假设一个理性的一般人的注意程度作为标准。在一般意义上而言,以一个理性人在当事人所处情境下所作的反应作为注意标准。

b. 法律规定了很多的行为标准,例如交通规则,如果违反这些行为标准,则构成过失。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过错就是根据违章来认定的。

④过失判断的经济分析方法。汉德公式是美国著名法官汉德提出的关于过失认定的著名公式。汉德公式的基本含义是:如果被告预防损失的成本要低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成本,此时被告就有义

务采取预防措施; 如果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了损失的发生,那么被告就被认为是有过失的。

三、论述题

6. 试述“优先购买权”的基本内容、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及法律意义。

【答案】(1)优先购买权的基本内容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它属于消极形成权。

(2)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

①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防止某一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造成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害,《物权法》第101条规定,共有人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就是说,某一共有人出售其份额时,应告知其他共有人。在出价大体相等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可以优先于非共有人购买所出售的份额。例如,甲、乙、丙三人合建一房屋,各占1/3的份额,在丙欲出让其份额时,甲、乙二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他人购买该份额。

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公司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③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当出租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另外,当抵押财产因抵押权的实现而由他人受让时,承租人可以对抗新所有权人。当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变卖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④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虽然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又具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因此,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按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来对待。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特征:

a. 其他合伙人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物权;

b. 其他合伙人优先购买权是物权请求权;

c. 其他合伙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

d. 其他合伙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

(3)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条件

①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实质要件一一“同等条件”

a. 同等条件主要指价格条件。在买卖合同中,价格条款是其核心条款,集中反映了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b. 除价格外,衡量“同等条件”还应当考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

c. 在特殊情况下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来确定“同等条件”。

②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形式要件一一“行使期限”

优先购买权在标的物出卖后“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的,即视为放弃。大陆法系各国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