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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803法学综合之刑法学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概念题

1. 罪名

【答案】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或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正确规定和使用罪名对于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定罪和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罪名的功能包括:概括功能、区分功能、评价功能和威慑功能。

2. 追诉时效的中断

【答案】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3.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

【答案】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就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中的两项有机联系的因素,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故意中缺一不可。其中,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存在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 意志因素则是在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对于把犯罪故意客观化即把犯罪思想变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4. 绑架罪

【答案】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日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5. 意外事件

【答案】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①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②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③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从认识因素上来讲,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从意志因素上来讲,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排斥、反对态度。

6. 假释

【答案】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己经执行完毕的制度。假释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观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7. 行为犯

【答案】行为犯是指危害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并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区分行为犯的既遂和未遂,要以上述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为标准,而不是以某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为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犯有时也会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是,这种结果并不是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结果,而是构成行为犯之外的加重结果或者加重情节。

8. (刑法)法条竞合

【答案】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数个刑法规范可能表现为不同法律中规定的刑法规范,或者表现为同一法律中不同条款规定的刑法规范。

9. 间接正犯

【答案】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同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也应按照受贿罪处理。其犯罪构成为:

①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本罪行为所侵犯的首先是国家对公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权力,因索取他人财物而构成的受贿罪,还侵犯了被迫交付财物的人的财产权利。

②犯罪客观方面表现:a. 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b.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受贿的行为。 ③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下作人员。

④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10.补强规则

【答案】补强规则,即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补强证据规则就是一项限定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要求对特定证据进行补强,否则不能直接定案。

二、论述题

11.如何理解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

【答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只是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根据。要实际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必须存在一定的事实。而这种事实只能是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因为只有这种事实才能够决定犯罪的成立。因此,决定刑事责任存在与否的惟一事实根据是犯罪构成事实。在说明决定刑事责任存在与否的事实根据之后,应当进一步说明决定刑事责任程度的事实根据。

就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事实根据而言,并不限于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是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基本的和重要的根据,但还不是唯一的事实根据,因为除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以外,在犯罪案件的客观、主观、主体以及其他方面,都还存在着一系列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因而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事实,例如犯罪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犯罪工具、时间地点、犯罪对象情况、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大小等情况,犯罪主观方而的犯罪动机、犯罪意志坚决程度等情况,犯罪主体范畴的犯罪人一贯表现、犯罪人有无犯罪前科和犯罪人的生理心理状况、犯罪人有无特定身份和职权等情况,以及犯罪以后的犯罪人是否逃跑,是否拒捕,坦白或自首与否及其程度,有无立功表现等情况。

由此可见,符合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这些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事实,就是通常所说的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J 清节”和刑法要求量刑时适当考虑的“酌定量刑情节”。但是,应当明确,这些情节之所以对量刑起作用,首先在于它们是决定刑事责任程度的情节,它们是通过对刑事责任程度的影响进而对量刑起作用的,因而,准确地讲,这些情节是决定刑事责任程度的情节。总的来说,刑事责任程度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但犯罪构成以外的反映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事实以及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事实对于刑事责任的程度也有一定的影响。总之,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既是决定刑事责任存在与否的惟一事实根据,又是决定刑事责任程度的主要事实根据。

12.试论结果加重犯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1)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2)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①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基本犯罪构成是结果加重犯存在的前提,没有基本犯罪构成就没有结果加重犯。对此学者之间没有异议,但对基本犯罪是否必须是结果犯和是否只能出于故意,则存在不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