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北大学政法学院901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析题
1. 中止审查
【答案】中止审查是指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原因影响审查起诉工作的正常进行而暂时停止审查起诉,待原因消失后,再恢复审查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但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不能中止。
2. 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结构
【答案】(1)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就《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的文字表达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以惩罚犯罪为主旨的,缺乏保障人权的精神。如此,《刑事诉讼法》
第2条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加以弥补。
(2)刑事诉讼的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诉讼结构不同,由此发生的诉讼效果、发挥的诉讼功能也不一样。
(3)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的关系,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①刑事诉讼结构对于目的的手段性,决定了结构受目的的制约和支配。在刑事诉讼中,结构模式的选择由对该结构将要发挥的功能的预期所决定。不同的诉讼功能要求的往往是不同的结构,特定的诉讼功能,与特定的诉讼结构相适应。刑事诉讼的功能是揭示案件真相、确认犯罪行为人及其刑事责任并在此过程中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自由权利不受侵犯,良好的结构形成的三方制约有利于发挥这一功能。
②刑事诉讼结构是刑事诉讼的现实实践条件,是决定目的能否实现的现实力量。目的提出必须以结构可能有的机能与作用为根据,完全脱离结构的目的是不现实的。
在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双方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审判方居中裁判、与双方保持等距离的结构模式,为“正三角形”结构,正三角形结构的制约作用最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真正达到这样的要求,就能够切实发挥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没有这样的结构,司法公正也往往难以实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由于检察机关的特殊地位,诉讼中控辩双方地位平等、权力对等的格局尚未形成。相反,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实为“倒三角形”结构。要优化刑事诉讼结构,需要将“倒三角形,,结构转变为“正三角形”结构,如此才能保证刑事诉讼目的的顺利实现。
3. 刑事代理
【答案】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埋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
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
4. 指令再审
【答案】指令再审是指依法指令原审或者本级人民法院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方式。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既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使审判监督权,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5. 刑事立案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特点是:
①立案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特有的权力和职责,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立案权。
②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一个独立、必经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二、简述题
6. 什么是间接证据? 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答案】(1)间接证据的含义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特点在于:
①间接证据之间互相依赖、互相关联,必须互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②相比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证明过程要复杂很多,需要一个推理和判断的过程。
(2)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鉴于间接证据的特点,最高法《解释》第105条规定了全部根据间接证据定罪的规则: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①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②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③全案证据己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④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⑤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7. 简述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
【答案】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主要有: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第8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的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
(3)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包括中国的领土(领陆、领空、领水)和中国的船舶、航空器。
“外国人”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人的国籍,依他在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予以查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兔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8. 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经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核准以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答案】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这一规定表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在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一年执行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即作出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裁定。无论是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或是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并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还是直接改判的案件,均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这些裁判一经宣告,立即交付执行。由此可见,题目中的说法是正确的。
三、论述题
9. 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如何处理?
【答案】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全面审查原则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全面审查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是,此种情况下的发回重审以一次为限。
(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①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②违反回避制度的;
③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④‘申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⑤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如遇第①、②、④种情形时,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对第③、⑤种情形若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发回重审; 反之,若违反诉讼程序的程度较轻,且并未发生审判不公正的结果,则可由二审法院根据情况酌定是否发回重审,并辅以审判监督函等形式予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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