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徽财经大学711专业综合一(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保辜
【答案】“保辜”制度是唐律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而作的特别规定。对于手足伤人及用器物伤人,唐律视其情节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胃·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责任; 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其他原因造成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2. 《宋刑统》
【答案】《宋刑统》又称《建隆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太祖建隆四年(963年),由窦仪、苏晓等人编成后颁行。它参酌后周《显德刑统》,《宋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救、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其篇目与《唐律》同,十二篇.刑罚制度沿用唐五刑,但增臀杖或脊杖作为附加刑(死刑除外); 徒刑先役后决,流刑先杖后役。律条内容新增“户绝资产”、“死商钱物”、“典卖指当论竞构业”、“婚田人务”等诸条。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律典。
3. 习惯法
【答案】习惯法是奴隶制国家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据文献记载和考古发掘证实夏代己经产生了奴隶制国家和体现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习惯法。夏代统治集团将传袭已久的原始习惯加以筛选补充,变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习惯法。夏代习惯统治方式,是中国阶级社会诞生以来最早出现的最为简陋的统治方式,这种统治方式的落后性,是由生产力水平低下以及立法技术落后所决定的。
4. “天讨”与“天罚”
【答案】“天讨”与“天罚”是商代的立法思想之一。这种理论是由“君权神授”的理论发展而来。商代统治者为证明其刑杀和讨伐活动的合理性,将他们在人世间的用刑诡称为奉天刑罚与替天讨罪。这种神话宣传在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人们普遍迷信落后的历史条件下,具有相当的欺骗性。他为商代统治者掩饰其刑事镇压的残酷性,以及为加强法律制度的威慑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简述题
5. 简述清朝法制的基本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答案】清朝经过康、雍、乾三朝100余年相对稳定的统治,无论经济、政治、文化都取得了超越前朝的明显的发展。与此相适应,清朝法制最基本的特点就是法律的完备性。
(1)清朝法制的基本特点
①在立法上,随着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稳定,在总结历代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立法建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空前统一的法制秩序。其立法之详密,制度之完备,程序之健全,均达到中国封建法制史上的高峰。
②在法律内容上,全面维护和加强专制主义统治。法律的调整范围从政治到军事,从经济到文化,从生产到生活,从家庭到个人,从宗族到民族,从学校到寺庙,无一不包罗其中。
③在司法制度上,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完备的司法机关体系,审级清晰、管辖分明,并深入到边睡少数民族的聚居地区。就诉讼而言,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程序; 就审判而言,死刑的复核、复审,达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
(2)清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1840年以后,中国处在社会大转折时期。封建法制在封建经济基础己经动摇情况下逐渐解体,外国法通过不同的渠道开始涌入中国。它所引起的变化集中表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变法修律上。因此可以说,清朝的法制建设不仅承上,而且启下,不仅是传统的封建法制的最后形态,而且开了近代法制历史的先河。
6. 试述清末的预备立宪活动及其意义。
【答案】(1)预备立宪的含义
“预备立宪”是指清朝政府在1906年以后推行的一场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进行的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活动。
(2)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①预备立宪的背景
1901年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清政府宣布实施“变法”、实行“新政”以后,国内外矛盾并没有因此而缓和。面对越来越强大的政治、舆论压力,清政府不得不考虑“预备立宪”,企图以此来缓和内外矛盾和舆论的强大压力。1905年,清朝廷派遣以载泽为首的“五大臣”出国,赴日本、欧洲“考察宪政”,史称“五大臣出洋”。五大臣密折所言立宪之“三大利”,特别是第一利“皇位永固”,打消了慈禧太后等的顾虑。慈禧太后几经考虑,终于于1906年9月1日(清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以光绪皇帝的名义发布“宣布预备立宪”上谕。
②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a. 制定《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第一,《钦定宪法大纲》是由“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宪法文件。制定、公布“宪法大纲”是清朝政府“预备立宪”活动的一个重要步骤。《钦定宪法大纲》也就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宪法”字样的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与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钦定宪法大纲》都充
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与颁布,再次明白地表露出清朝统治集团以仿行西方君主立宪制,维护自己专制集权统治的本质。
第二,《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清政府于武昌起义爆发以后抛出的一个应付时局、挽救自身统治的应急性宪法文件,也是清朝统治集团颁布的最后一个宪法性文件。从总体上看,《十九信条》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议会及政府总理的职权。从制定的背景和实际内容看,《十九信条》是清朝政府在政权崩溃前夕抛出的“急就章”,并没有取得其希望获得的效果。
b. 设立“诸议局”和“资政院”
第一,“诸议局”是清末“预各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1908年7月(清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宪政编查馆草拟了《诸议局章程》及《诸议局议员选举章程》,经奏准朝廷后公布。依照这两个章程的规定,诸议局以“钦尊谕旨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其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算决算、税收、公债以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等。
第二,“资政院”是清朝政府在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于1910年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资政院可以“议决”国家的预决算、税法及公债,议定宪法以外的新法典及法律修改事件及其他“奉特R 交议事件”。但是,资政院的一切决议,须会同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具奏,“请旨裁夺”。而且,皇帝可以以特旨谕令的形式令资政院停会,乃至解散。
(3)清末“预备立宪”的意义
①预备立宪的直接后果:加速了清朝的灭亡,为最后推翻清土朝准备了条件。武昌起义,各省独立。天下传檄而定,出现这样的大好形势,首先是由于革命派的长期斗争,造成了革命胜利的可能性,其次也是由于立宪派的不懈努力,为革命的胜利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②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它缩小了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调整和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二千多年的专制政体,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
③预备立宪传播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启蒙,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
三、论述题
7. 《宋刑统》与前朝法律相比,有哪些发展变化?
【答案】《宋刑统》与前朝法律相比,发展变化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在体例形式上
①((宋刑统》的体例模仿了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律统类》,采取律救并重,令格式合编的体例,是秦汉隋唐以来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大变化。《宋刑统》共三十卷,十二篇,五百零二条,篇目沿袭了《唐律疏议》。
②但与以往法典不同的是,《宋刑统》每篇详细分门,十二篇共分为二百一十三门。“门”就是将同一性质的法律条文归结为一个单元。这种编排方式便于司法人员查阅。在律文之后还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