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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817国际法学之《国际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jus sanguinis

【答案】jus sanguinis即血统主义。血统主义是判断国籍取得的重要标准之一,是以父母任何一方或仅以父亲的国籍决定出生者的国籍,而不问其出生地。采用这种标准的国家之国籍法规定,只要是其国民所生子女就都赋予该国国籍。血统主义又分为单系血统主义和双系血统主义,单系血统主义以父亲的国籍决定出生者的国籍,双系血统主义以父母任何一方决定出生者的国籍。

2. 《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

【答案】《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是第一个全球性的大气保护公约,1985年在维也纳通过。目的在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人类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活动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有害影响; 采取一致措施,控制已发现对臭氧层有不良作用的人类活动; 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系统观测; 交流有关法规、科学和技术领域的信息。该《公约》具有明显的框架性质,对缔约方保护臭氧层的一般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对实体义务规定得十分笼统和概括。具体义务的承担则规定通过附件、议定书来确定与规定。由于这种方式能够得到多数国家的接受,《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体制成为现代国际环境立法的一个典范。

3. 国家的承认

【答案】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新国家获得既存国家的承认就是它与承认国家进行交往的开端。对新国家的承认是既存国家单方面的政治行为,一国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其主权范围内的事,由其根据国际关系和外交政策的需要自由决定。但是,既存国家一旦表示承认新国家,它的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就会产生法律效果。

4. 二元论

【答案】二元论是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否属于一个体系的学说之一,该学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互不相同、各自独立、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它们各有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渊源和不同的调整对象。这种学说从19世纪末以后在中欧得到充分的发展。代表人物是特里佩尔,安齐洛蒂和奥本海。

5. 国际法基本原则

【答案】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彻到国际法各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法原则的内容包括: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②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③不干涉内政原则; ④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⑥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⑦国际合作原则。

6. 群岛制度

【答案】群岛制度是指国际海洋法针对群岛国和群岛水域的特殊法律地位规定的制度。它包括群岛水域及其法律地位和群岛海道通过权。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起始基线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群岛水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群岛国的主权及十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同时,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直接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某些区域内的传统捕鱼权和其他合法活动,在不妨害群岛国的主权的情形下,应当得到尊重。群岛海道通过权是指所有船舶和飞机享有的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如潜艇潜航)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二、简答题

7. 简述条约相对无效的理由。

【答案】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丧失其有效条件而自始无拘束力,包括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相对无效小同于绝对无效,并非自动失去效力,而是由当事国主张。其特点是:条约存在相对无效的原因时,只有受害国有权援引其作为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 条约可能由于受害国事后明示或默示表示同意其有效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一项有效的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相对无效的理由主要有四个。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

各国国内法,主要是宪法,都载有一些限制缔约权的规定。缔约国可以援引违反这些规定作为条约无效的根据。但是,这种违反必须是显而易见的,且违反的是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内法规则。此外,缔约代表违反缔约权限的,如果在代表表示其国家同意受条约拘束前将缔约权的特定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该国也可以主张条约无效。

(2)错误

如果条约内存在错误,且此项错误涉及一国于缔约时假定为存在并构成其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该国可以援引错误撤销其同意。但是,如果错误是由该国本身的行为所造成,或当时的情况足以使该国有知悉错误的可能,该国则不能援引错误作为撤销其同意的理由。如果只是条约使用的字句的错误,条约的效力不受影响,当事国可对错误予以更正。

(3)诈欺

如果条约是因一谈判国的诈欺而缔结的,另一国可以援引诈欺为理由而主张条约无效。

(4)贿赂

如果一国受条约拘束的同意是由于另一谈判国直接或间接贿赂其代表而取得的,该国可以援引贿赂主张条约无效。

8. 简述解决国家间领土争端的方式。

【答案】传统国际法上解决国家领土争端的力一法有强制的力一法和非强制的方法。

(1)强制方法

①反报,指一国以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对另一国采取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平的行为作出的反应。

②报复,指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小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以迫使对方停止其不当行为或为其小当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

③平时封锁,指国家在和平时期以武力封锁他国港口或海岸,以迫使他国接受其所提出的要求或者停止某种行为。

④干涉,指争端当事国以外的国家对争端的干预,目的是迫使当事国按照干涉国提出的方式解决争端。

(2)非强制的方法

非强制的解决争端的方法可以分为政治性方法和法律性方法。政治性方法包括谈判、斡旋、调停、和解、和国际调查; 法律的方法包括仲裁和司法解决。

①谈判与协商,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为使有关问题得到解决或获致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法。谈判与协商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方法,在国际实践中,大量的国际争端都是通过当事国直接进行谈判和协商解决的。

②斡旋,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它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已停止的谈判。

③调停,作为调停人的第三方不仅为当事国提供开始或者重开谈判的便利,而且还主持、参加谈判,向当事国提出实质性的建议作为谈判的条件,努力调和争端各方对立的主张或要求,促使它们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

④调查,指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的方法。

⑤和解又称调解,是指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和解委员会的报告和建议没有法律拘束力,争端当事国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

⑥仲栽又称公断,此处特指当国家间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由它们自己选任的仲栽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

⑦司法解决,指争端当事国把争端提交给一个已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9. 简述扇形原则的内容及其法律地位。

【答案】(1)扇形原则的内容

扇形理论是一些国家在对两极地区提出领土要求,确定领土范围的理论,分别由加拿大在1907年和英国在1908年针对北极和南极而提出,其含义是该国的领土范围可以达到以东西两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