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815经济法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国际法中的国家承认制度。
【答案】国际法上的国家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新国家获得既存国家的承认是它与承认国家进行交往的开端。
(1)新国家承认的条件
依现代国际法,既存国家承认新国家必须遵循以下两个条件:
①新产生的政治实体具备国家的要素。
②新国家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
(2)国家承认的方式
依现代国家承认的实践,既存国家承认新国家有以下两个方式:
①明示承认。即既存国家通过单方面的发照会、函电或发表声明等宣告承认新国家。
②默示承认。默示承认是既存国家通过某种实际行动表示对新国家的承认。例如,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缔结双边条约,在政府间国际组织中投票表示接纳新国家为该组织的成员等。
(3)国家承认的范围
国家承认的范围分为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①法律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确定的和完全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家愿意与被承认国家进行全面交往,因而构成两国间发展正常关系的法律基础。法律上的承认是永久的和不可撤销的。
②事实上的承认。事实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出于其国际关系力面的考虑,给予新国家一种事实上的承认,暂时与它在比较小的范围内建立交往关系。事实上的承认是不完全的承认,带有暂时性,并且是可以撤销的。
(4)国家承认的效果
①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法律上的承认奠定了两国全面交往的法律基础。
②承认国应承认被承认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效力。
③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财产权、诉讼权和豁兔权。
二、论述题
2. 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是什么?
【答案】(1)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6条的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①公开招标; ②邀请招标; ③竞争性谈判; ④单一来源采购; ⑤询价; ⑥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其中,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政府采购的程序
①公开招标。其一般程序为:受理申请表; 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其他采购方式); 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办审核招标文件,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确认; 发布招标公告; 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 组织答疑,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发布变更公告); 组织召开招标会; 中标公示; 签发中标通知(成交确认)书; 未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 签订合同; 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将招标文件资料经整理后统一装订编号归档。
②协议采购。其一般程序为:受理申请表; 确定采购方式; 由业主填写《政府采购定标申请联系单》选择供应商; 由供应商提供报价单; 根据协议采购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价; 出具中标通知书。
③询价采购。其一般程序为:受理申请表; 确定采购方式; 制作询价单,发布招标公告; 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确定成交供应商,招投标中心根据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条件下,以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 出具中标通知书。
④竞争性谈判。其一般程序为:受理申请表; 确定采购方式; 编制招标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 成立谈判小组,所需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签产生; 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出具中标通知书。
⑤单一来源采购。其一般程序为:受理申请表; 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人与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协商; 供应商填写报价单; 确认,报监督科备案; 出具中标通知书。
3. 我国财务欺诈应负的法律责任。
【答案】财务欺诈是指在财务报表中蓄意错报、漏报或泄露以欺骗财务报表使用者。它是一种故意从本质上提供误导性财务报表的行为,具有可归责性。在我国,财务欺诈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1)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61条规定了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该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这可以说是财务欺诈应负的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①《注册会计法》中规定的行政责任。这些行政责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
②《会计法》中规定的行政责任。这些行政责任包括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通报等。此外,还规定了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3)民事责任
我国《证券法》在规定行政责任之外,还规定了财务欺诈的民事责任。其中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构成了我国财务欺诈的法律责任体系。
4. 试论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答案】商法是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
(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商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交易关系以及在商事主体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主体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和农民; 商法的主体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独立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3)作用不同
经济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为主; 商法的作用是维护平等商主体的利益。
(4)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采取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而言,经济法采取了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制裁方式; 商法采取民事制裁的方式。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是存有争议的。但在大陆法国家和普通法国家,在有商法典的国家和无商法典的国家,在国外和我国争论的焦点是不同的。从总的趋势来说,在国外,经济法和其他法的关系主要是同商法的关系。在我国商法与经济法的矛盾不是很突出。因为,在西方国家中都有较完备的商事法律制度,社会是典型的商业社会,一切都早已商事化。就是有民法典的国家,也由于民法商法化,从而使民商矛盾弱化。而经济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要突破旧有法律部门的划分疆界,将从古典商法规范中引申出来的原理重新组合为一个新的整体。这样,在西方社会经济法与商法的矛盾就显得比较突出。综上所述,民法和商法是从横向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他们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而经济法则既从横向、也从纵向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它们虽然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并非纯然无涉,而是应相互配合、相互辅助,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来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单纯以某一个部门法为主体,其必将有害于我国改革开放大业的顺利进行。
5. 试论我国投资立法与投资体制改革。
【答案】(1)国内不同产业之间投资协调的问题
由于市场调节的滞后性,政府要依法利用调控手段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资本在各行业之间的分配,以提高产业素质,实现一、二、三产业之间的投资协调。
(2)国内不同区域之间的投资协调问题
近年来我国提出了“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区域发展战略,我国投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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