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州大学法学院895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
【答案】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主要有: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第8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的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
(3)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包括中国的领土(领陆、领空、领水)和中国的船舶、航空器。“外国人”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人的国籍,依他在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予以查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兔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 什么是间接证据? 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答案】(1)间接证据的含义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特点在于:
①间接证据之间互相依赖、互相关联,必须互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②相比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证明过程要复杂很多,需要一个推理和判断的过程。
(2)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鉴于间接证据的特点,最高法《解释》第105条规定了全部根据间接证据定罪的规则: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①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②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③全案证据己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④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⑤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3. 人民法院对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案件如何审判?
【答案】(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需要追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上述情况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申请依法作出裁决。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如果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依法需要追缴违法所得的,可以要
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然后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2)人民法院受理违法所得的申请后,首先应当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对违法所得申请进行审理。审理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以帮助法院正确确定该财产是台应当没收。在必要的时候,人民法院也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3)人民法院审理违法所得申请主要是解决财产权益的归属,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申请没收的财产确属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外,应当裁定没收,上交国库。对于不属于应当追缴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4. 简述我国的公诉审查制度。
【答案】(1)公诉审查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公诉审查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庭前审查,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尽管公诉的提起未必会导致对被告人作实体上的处理,但作为刑事审判的一个必经的程序,公诉审查程序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不但关系到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乃至人身安危,也关系到整个审判程序是否具备最基本的公正性和经济性。
(2)公诉审查制度的缺陷
①现行的公诉审查程序难以有效防止“不当追诉”的发生。
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一般认为,只要检查机关的起诉书内容完备,附带的证据材料符合法律的要求,法院就必须开庭审判。至于检察机关所掌握的有罪证据是否充分,被告人的罪行能否得到证明,法院均可弃之不问。这使得检察机关的起诉事实上具有了直接导致审判的效力。而且,即使检察机关的起诉不符合上述条件,法院也无权将案件驳回。即使起诉需要移送的材料不充足,法院也只能要求检察机关补充材料,而不能拒绝开庭审判。因此,事实上排除了司法权对公诉权的程序制约,这不仅降低了司法权的地位,也降低了诉讼程序防止不当起诉,及时终结错误追诉,保护被追诉人权利的能力。
②我国的公诉审查程序会导致法官产生审前预断。
在我国,现行程序性的公诉审查使法官在开庭前阅卷的范围可能会得到缩小,一定程度卜确实有利于防止法官产生庭前预断。但法官与检察官同属司法战线,双方具有一种先天的信赖感,法官往往偏重对公诉方意见的采纳,极易产生不利于被告方的预断,被告人事实上就被剥夺了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
③我国的公诉审查程序完全排除了控辩双方的有效参与,背离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181条只规定了人民法院对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进行审查,
至于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审查,没有明确。实践中,我国的公诉审查只是一种单方面的接触,法官所接触的一般是控方证据,并且大多是证明被告人的有罪证据。不仅容易预先产生不利于被告人的偏见,也使法官失去了中立性,从而背离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④我国的公诉审查程序的功能过于单一,不利于保障正式庭审的顺利进行。
在各国的刑事诉讼中,案件在正式开庭审判前,通常要经过一个具有案件分流功能和旨在保证庭审顺利进行的预备性审查和准备阶段。与之相比,我国公诉审查程序的功能显得过于单一,各级法院所关注的只是检察院的起诉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是否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忽视了庭前准备必须具有的整理和明确讼争要点的功能、证据排除功能和特殊证据的提前通知和检验功能。这直接影响着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
(3)审查后的处理
根据最高法《解释》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①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②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③不符合最高法《解释》第180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④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⑤依照本《解释》第242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⑥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⑦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
5. 简述刑事赔偿请求的提出。
【答案】(1)刑事赔偿请求权人
刑事赔偿请求权人是指有权提出刑事赔偿申请,要求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人。刑事赔偿请求权人包括:
①受害人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赔偿请求权原则上应由受害者行使,被害者有能力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却不提出的,意味着他放弃自己的赔偿请求权。这里的受害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委托代理人
在实践中,有时受害者确实由于疾病、伤害等原因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或无力表述自己的意思时,应当允许其委托代理人行使请求权。
③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