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海大学023,行政诉讼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公平原则
【答案】行政公平原则是指全体人民在自己的国家内应当平等地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同等的机会,行政主体应当平等地对待任何人,不能厚此薄彼,不能凭某种关系或自己的好恶赋予某些人以特别的权利,加以某些人以特别的义务。行政公平是民主国家的要求,其基本要求是平等地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2. 专门行政监督
【答案】专门行政监督是指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作为国家法制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3. 事前行政补偿
【答案】事前行政补偿指在实际损失发生之前实施的补偿,包括行政补偿决定及实施行为均发生在损失产生之前,以及行政补偿决定作出在实际损失发生之前而补偿的给付行为发生在损害过程之中或损害发生之后两种形式。
4. 可诉性不作为
【答案】可诉性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违反法律的规定未履行作为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与可诉性不作为相对应的作为必须具有可诉性。与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行为相对应的不作为不具有可诉性。
②可诉性不作为须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涉及政治权利的不作为如无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不具有可诉性。
③可诉性不作为是超过法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而不实施一定法定职责的行为。
5.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答案】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是指由我国立法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的适用于涉外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法律: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6. 行政诉讼的对象
【答案】行政诉讼的对象是指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所针对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含以下三层涵义:
①行政诉讼只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立法机关、军事机关的职权行为,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方的行为也不是行政诉讼的对象。
②行政诉讼的程度和强度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法律评价,合法的予以维持,违法的予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一般不审查。
③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去审查,即相对方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再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未经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
7. 正当程序权
【答案】正当程序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作出与其自身权益有关、特别是不利的行为时,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告知行为的根据,说明理由; 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看法,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和申辩,必要时可为之举行听证。
8. 行政法的法源
【答案】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行政法的一般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殊法源包括法律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条约、惯例。
二、简答题
9. 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答案】(1)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独立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某一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2)行政主体的种类:
①行政机关,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a. 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这一点使它与政党、社会组织、团体相区别。
b. 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这一点使它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区别。 c. 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这一点使它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区别开来。
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a.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b.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
c.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而非行政组织法所授。
③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未授权行使公权力情况下的社会公权力组织。社会公
权力组织不仅可以因法律、法规授权(即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成为行政主体,而且可以因其依组织章程行使某些行政职能而成为行政主体。
10.简述行政救济按当事人的请求权进行的分类。
【答案】行政救济按照当事人的请求权,可以分为不服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和侵权的申诉控告救济、申请行政复议救济、提起行政诉讼救济、请求国家赔偿救济。
(1)申诉和控告申诉。在行政法意义上,是遭受国家有关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处理的公民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的特点是有固定的申请期限、申请条件和直接的救济手段。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受理和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层级监督关系或法律的规定,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为受到行政行为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是法律向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有效途径之一,是人民法院依照司法诉讼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制度。
(3)行政赔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造成损害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和获得法律救济。
11.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与规定权及二者的关系。
【答案】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制定、认可、修改、废止行政许可事项的权力。行政许可的规定权是指对法律、法规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为实施的需要,就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程序等进行具体的解释和适用的权力,即对己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加以具体化的权力,以便使行政许可更具有可操作性。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和规定权分属于不同的国家机关,具体内容如下:
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①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第十二条规定范围的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②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③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