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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610法学综合一(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授权立法

【答案】授权立法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授权立法的根据有两类,即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专门的授权决议。

根据单行法律、法规所进行的授权立法一般称为普通授权立法; 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专门的授权决议所进行的授权立法称为特别授权立法。

2. 行政诉权

【答案】行政诉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参加行政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所有诉讼权利。狭义的诉权仅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审判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诉权最主要的就是起诉权,即诉讼请求权,当事人依此启动行政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其合法权益和提供法律救济。行政诉权包含程序上的权利和实体上的权利两部分。根据行政诉讼原告享有诉权范围的广狭程度,诉权可分为被害者诉权、利害关系者诉权、民众诉权三大类型。

3. 裁量行政补偿

【答案】裁量行政补偿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应作补偿未作规定,而由当事的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自由裁量作出决定。

4. 事后行政补偿

【答案】事后行政补偿指补偿决定及补偿的给付行为均发生在实际损失产生之后的行政补偿。

5. 行政救济

【答案】行政救济是指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

行政救济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②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

③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个人或者组织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

④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⑤行政救济的发生原因是行政主体的侵权行为。

6. 行政诉讼的被告

【答案】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被原告诉称作出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必须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②必须是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③必须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

7.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答案】①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含义: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②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两个概念的关系: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但是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仍然是有重要区别的。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a.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总称,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它与行政相对人相对,是行政相对人的对称; 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它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相对,是监督主体的对称。而行政机关只是行政法律关系具体当事人的称谓,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以及法律关系对方当事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并列。

b. 行政主体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学的概念,它是行政法学为研究行政法律关系而对关系参加人进行抽象而创制的概念; 而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个具体法律概念,用以指称享有某种法律地位,具有某种权利(权力)、义务(职责)的法律组织。

c.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具有包容关系,前者包容后者。尽管行政机关在行政主体中占有极大的比重,但毕竟行政机关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除了行政机关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二、简答题

8. 简述行政诉讼撤诉的种类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答案】撤诉是原告表示或依其行为推定其将已经成立的起诉行为撤销,法院审查后予以同意的诉讼行为。依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撤诉分为三种类型:

(1)原告申请撤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裁判宣告以前,原告要求法院撤回业己成立的诉讼,法院审查同意后,可准许其撤诉;

(2)被告改变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得到原告的同意,原告同意撤诉,并且经过法院审查准许;

(3)视为申请撤诉。原告或上诉人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同

意而中途退庭,或者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后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9. 简述导致公务员公职关系消灭的事由。

【答案】公职关系依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而消灭。导致国家公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下述五项:

(1)公务员退休:公务员达到法律规定的一定年龄或符合其他条件依法应当或可以退休;

(2)公务员辞职:公务员享有辞职权,其向行政机关提出辞职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在3个月内审批;

(3)公务员辞退:公务员具有某种法定情形,行政机关可以予以辞退,单方面终止国家公职关系;

(4)公务员死亡;

(5)开除:公务员因违反政纪受到开除处分,意味着行政机关强制其退出公职系统。

10.简析行政诉讼中“参照规章”的内涵。

【答案】对于行政审判中规章的法律效力,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对实践工作中的这个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答复。

(1)对行政诉讼中规章的适用效力总结如下:

①规章在行政诉讼中的参照地位实际上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规章的选择适用权。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规章对人民法院不具有绝对的拘束力,对于不合法的规章,人民法院有权拒绝适用。

②人民法院参照规章的前提是审查规章,通过审查确定规章的合法性,从而决定参照与否和是否适用。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认定规章不合法的,可拒绝适用,但不能宣布相应规章无效和予以撤销。

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相应规章合法,该规章即与法律、法规一样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该适用,只不过适用的形式存在一定的差别。

(2)《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规章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而只是作出“参照”的规定,其主要原因有二:

①由行政诉讼的特点所决定。

行政诉讼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而行政规章本身属于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如果将规章作为评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实际上就是以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来判断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这样,行政诉讼就会失去监督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意义,《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就难以实现。

②由规章的特点和现状所决定。

规章虽具有针对性、补充性和具体性等优点,但同时也具有制定主体多、制定程序简单、制定权限不清、交叉、效力等级低等不足。目前,在规章的制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如立法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