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841行政管理专业综合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事实行为
【答案】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一种行政活行政事实行为主要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①行政性:
②可致权益受损性:
③多样性。
2. 行政赔偿第三人
【答案】行政赔偿第三人是指同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的,除行政赔偿请求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 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
【答案】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包括三层意思:
①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
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
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己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4.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答案】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5. 行政救济与行政救助
【答案】①行政救济与行政救助的含义:
行政救济是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的制度。根据我国的现行立法,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救济,是为合法权
益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补救的制度。
行政救助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相对人予以救援和帮助的行为。其目的在十给予有特殊困难或特定情况下的相对人以一定的物质帮助或人身保护,属于服务行政的范畴。行政救助的具体形式有:安置、补助、抚恤、收留、优待、救灾扶贫、紧急救援等。
②行政救济与行政救助的区别:
行政救济是对权利的救济,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损害补救机制,而不是物质帮助; 行政救助不属于行政救济,只是行政行为的一种体现。当社会救助体现为法律上的获得救助权并受到行政行为侵犯时,公民亦可以请求行政救济。
6. 地方性法规
【答案】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宪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立法法》和现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务会批准后施行,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简答题
7. 行政行为的要素。
【答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的一切活动。行政行为的要素包括:
(1)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
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是行政机关,个人、一般社会组织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这里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享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各种公务组织,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内部下设、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工作机构的行为,应视为所属行政机关的行为。公务员行为依法认定为职务行为的即视为其所在行政机关的行为。某些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在委托权限内所作的行为应视为委托行政机关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权力要素。
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优越性。拥有行政权力的一方具有强制对方服从自己意志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在法律地位方面享有许多特权,明显优越于对方。行政权力经组织法和单行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化后,即成为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以优越于对方的地位所为的行为即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法律要素。
法律效果是指行政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或者表现为权利义务的增加、减少,或者表现为法律地位和性质的肯定、否定等。这种影响可能合法,也可能不合法,只要造成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得失,就意味着产生了“法律效果”。所谓“直接”,是指行政行为给相对一方权利义务造成的影响具有确定性,没有其他中间环节。
(4)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目的要素。
法律通常规定立法目的,立法目的包括行政管理的一般目的。实践中,行政管理的目的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只要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均应认为具有行政管理的目的。公共利益包括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以及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益。
(5)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定表现形式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形式要素。
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应当与其内容相适应,完全不具有法定表现形式的行为,如暴力行为,不认为是行政行为。形式标准也是界定行政行为的一个参考标准。
8. 简述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答案】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两类,此外还需要就一些特殊的情况进行分析:
(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具体分五种情况:
①单个行政机关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③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④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⑤经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3)几类特殊情况实践中,需要对以下几类行政机关行为致害的赔偿义务机关作进一步的确认:
①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一般来说,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有独立的财政,可确认其赔偿义务机关资格; 而派出机构,无论有无法律的明确授权,由于其财政独立的欠缺,由派出机构所在的行政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比较适宜。
②内部机构和临时机构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和临时机构可作第三十五章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如果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则只能由其所在行政机关作被告。
③批准机关“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9. 简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答案】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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