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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法理评析

关键词:欧盟,航空碳排放,EU-ETS,合法性,合理性,单方措施

  摘要



欧盟的2008/101/EC 号指令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欧盟将把航空业正式纳入到欧盟的碳排放的制度体系(EU-ETS)中,即凡是在欧盟境内机场始发或者降落的航班都为航行过程中所排放的超过额度二氧化碳购买相应的排放配额。这一指令一经出台便遭到了各国的强烈谴责与抗议。2014年4月3日,欧盟决定暂停对国际航班采取这一措施,暂时只对欧盟成员国推行,但并不排除日后欧盟仍有可能对国际航班重启航空碳排放的管制措施。欧盟将航空业纳入到其碳的排放管制制度中,从国际航空法与国际环境法的角度分析,是不具有合法性的。违背了《芝加哥公约》领土主权原则和关于费用征收的规定;违背了《京都议定书》要求通过ICAO平台解决国际气候问题的规定;违背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分析其合理性,是具有正义性与非正义性的双重属性的。欧盟的此次尝试,证实了在解决国际气候变化的议题上使用单方强制措施是行不通的。而应在公平的基础之上,鼓励各国资源在合作的基础上自愿做出妥协,在ICAO框架下达成多边的全球性航空碳减排协议,谓之“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