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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继承契约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关键词:继承契约,遗赠抚养协议,继承扶养协议

  摘要



 

        继承契约是指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之间关于指定或者放弃法定继承资格的一种合同形式。继承契约是双方法律行为,是一种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是双务合同也可能是单务合同。继承契约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具有优先性。我国1985年生效的《继承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继承契约,但也没有明确禁止继承契约制度。《继承法》规定的遗赠抚养协议并不能完全满足当事人的意志安排。遗赠抚养协议与继承契约在订立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受益人、订立契约的目的以及契约的权利义务的安排上各有不同。法律应当能够为当事人的真实需要提供制度需要。本文认为应当借鉴德国的继承契约制度设计,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在继承法修改的背景下进一步建构我国的继承合同制度。具体言之,继承契约的订约主体是在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之间;继承契约可以与遗赠抚养协议以及遗嘱并存;继承契约应当规定是要式契约;法定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合同放弃继承权,就如同被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抚养协议要求特定人为更多赡养义务同时指定其为惟一继承人一样;被继承人可以随时撤销继承契约;如果被继承人所为的赠与行为,是有着损害合同继承人的意图,后者在继承开始后,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