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810专业课(含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跟单托收
【答案】跟单托收是托收的一种,是指卖方将汇票附上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转运单据,一并交给银行,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由于附上了有关单据,使汇票具有较强的信用功能和流通功能,所以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比较普遍。
2. Sherman Act
【答案】谢尔曼法(Sherman Act )是美国1890年颁布的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该法因而也被称为反垄断法的母法。谢尔曼法的核心内容是其第1条和第2条。第1条规定:“任何妨碍州际或者对外贸易的商业合同、托拉斯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联合或者共谋,都得被视为违法。”第2条规定:“任何人若从事垄断或者企图垄断,或者与他人联合或者合谋以实现对州际或对外贸易或商业的任何部分的垄断,都得被视为违法。”
3. UNCITRAL
【答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是于1966年由联合国大会设立,致力于国际贸易法统一的机构。大会在设立贸易法委员会时承认,各国的国际贸易法律存在差异,给贸易流通造成了障碍,因此,大会把贸易法委员会视作联合国可籍此对减少或消除这些障碍发挥更积极作用的工具。委员会成立以来起草并制定了包括《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等诸多公约,为国际货物贸易法的统一化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4. 适航责仟
【答案】适航责任,是在国际海上货物合同中规定的承运人的基本责任之一,指承运人须负有保证船舶适航性的责任,具体含义包括:①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处于良好状态,在正常状态下能够安全航行; ②船员的配备、船舶的装备和供应适当; ③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5. CIF
【答案】CIF (全称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 贸易术语适用十海上或内河运输。在CIF 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是:①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卖方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C 条款自费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用; 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③自费办理货物出口及结关手续; ④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的责任是:①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②自费办理货物进口的结关手续。
6. FAS
【答案】FAS (全称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指卖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在指定的装运港并在指定的装货地点将
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边,履行其交货义务。风险在此时起由买方承担。如果适用,卖方应承担出口支付的海关费用、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FAS 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二、简答题
7. 简述不可抗力的性质及其法律后果。
【答案】(1)不可抗力的概念与性质
①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act of God)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不能履约或不能如期履约。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②就一般情况而言,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前者包括水灾、旱灾、海啸、地震、咫风等; 后者包括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具体来说,不可抗力事故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该事故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
②事故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不能预见的。但货币贬值、价格涨落,是普通的商业风险,作为商人,是可以预见的职业常识,因此不能算作不可抗力。
③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
④事故之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且人力不能控制、不可抗拒的。
(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①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而不承担责仟,只有当既有不可抗力因素,又存在当事人过失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仟。解除合同还是延期履行合同取决于:a. 意外事故对履约的影响程度; b. 合同标的的性质; c. 意外事故与当事人未履行或未认真履行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②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事故发生后,要将事故的发生和自己的决定及时通知对方或在得到对方通知后,无论同意其意见与否,都应及时作出答复。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应将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间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8. 简述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答案】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这种危险是共同的、真实的,不是臆想和推断的。
(2)作出的牺牲和费用是特殊的、直接的。如海上遇到台风,船开往避风港,不算特殊。
(3)牺牲和费用是有意的。即是人为的、有意识的行为,而不是意外事故。
(4)是合理的。共同海损行为之作出,是必要的、节约的、符合全体利益的。例如,抛货是价低体重的,符合当时情况的需要,牺牲和费用是为共同安全作出的。
(5)共同海损措施是有效的。经过有意采取这些合理措施后,船、货得到部分挽救和保留。
作为构成共同海损的以上条件,缺一不可。
9. 试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答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这样就产生了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如下规则:
(1)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①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各国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可以是当事人的国内法(买方国家的法律或卖方国家的法律),也可以是第三国法律; 可以是与合同有联系的,也可以是与合同并无联系的法律(有些国家不允许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无联系的法律); 可以是国际公约,也可以是国际商业惯例。
②买卖合同应受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的管辖,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者必须根据全部情况,能够从合同的规定和当事人的行为推断出来。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可以仅适用于合同的某一部分。
③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必须是善意的、合法的,并不得与公共利益相违背。
(2)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
在当事人未选择买卖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的情况下,合同应受卖方在订立合同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的管辖。
(3)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
下列情况下,买卖合同应受订立合同时买方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管辖:
①合同是由当事人亲临该国进行谈判,并在该国签订的;
②合同明示规定,卖方必须在该国履行其交货义务;
③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且是同由买方邀请其来投标的人签订的
(4)拍卖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法律
凡属以拍卖方式或在商品交易所内进行的买卖,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只有在不被拍卖地国或交易所所在地国法律所禁止的范围内,方可适用于其合同,如果当事人对应适用的法律没有作出选择,或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为上述国家所禁止,则应适用拍卖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的法律。
10.简述国际货物贸易中会产生的法律问题?2000通则可以解决哪些问题? 其他问题怎么解决?
【答案】(1)国际货物贸易中产生的法律问题
国际贸易是一项综合性的贸易行为,因而会产生很多法律问题。以下简要介绍一下会产生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法律问题:
①合同的签订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等。
②合同的履行问题,包括买卖双方在履行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③货款的支付问题。
④违约或者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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