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广西师范大学830法学专业基础(民法、刑法、国际经济法)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提单(B/L)

【答案】提单(Bill of Lading, B/L),适用于散杂货定期班轮运输,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广泛适用的一种合同形式,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己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有三种:①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定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②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③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2.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答案】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即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包括: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 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

3. 欧洲债券

【答案】欧洲债券,是国际债券的一种,是指在几个国家的资本市场同时发行,采用国际承销团承销,以第三国货币计价,不要求登记或过多披露其他信息的债券。欧洲债券不受任何国家资本市场的限制,免扣缴税,其面额可以发行者当地的通货或其他通货为计算单位。对多国公司集团及第三世界政府而言,欧洲债券是他们筹措资金的重要渠道。

4. 非歧视原则

【答案】非歧视原则,又称为无差别待遇原则,是世贸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的一项首要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国际贸易关系中最基本的准则。该原则旨在以多边贸易体制来限制经济实力战略及固有的歧视国外生产者的因素。非歧视待遇原则规定:一成员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成员方实施歧视待遇。它表明,如果成员方一方对另一方不采用对任何其他国家所同样不适用的限制或禁止,即为无歧视待遇。反之,如成员方一方根据公约或条约规定的某种理由(如例外情况)采用某种限制或禁止,而这种限制或禁止同样适用于其他所有国家时,也是符合非歧视待遇原则的。

5. GATS

【答案】《服务贸易总协定》(GA TS ),是WTO 协议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序言、6个部分的29个条款和8个附件组成。CA TS 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有关服务

贸易原则和规定的多边框架。考虑到各国服务法规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经济状况和发展,在互利以及权利义务总体平衡的基础上,开展多边谈判,以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其规定的成员义务分为一般性义务和具体承诺的义务两种。

6. 《TRIMS 协议》

【答案】《TRIMS 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其作为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成果之一,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由序言和9条正文及附录组成。

7. 适航责仟

【答案】适航责任,是在国际海上货物合同中规定的承运人的基本责任之一,指承运人须负有保证船舶适航性的责任,具体含义包括:①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处于良好状态,在正常状态下能够安全航行; ②船员的配备、船舶的装备和供应适当; ③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8. 商业存在

【答案】商业存在,是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所适用的四种类型的服务之一,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服务。所谓“商业存在”,是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组建、取得或维持一个法人或创建或维持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如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建立商业实体或其银行或保险公司通过在国外建立的分支机构提供服务。

二、简述题

9. 和《集成电路条约》相比,TRIPS 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水平的提高表现在哪些力一面?

【答案】和《集成电路条约》相比,TRIPS 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水平的提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了权利保护范围

《集成电路条约》只保护布图设计和含有受保护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但不保护含有受保护集成电路的物品,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保护标准不一致,因此成为这些国家不参加《集成电路条约》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TRIPS 在吸纳《集成电路条约》关于保护标准的规定时,顺应发达国家的要求,最终还是将保护对象扩大到了含有受保护集成电路的物品。

(2)延长了保护期限

将《集成电路条约》8年的保护期延长为10年。此外,TRIPS 还允许成员将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限规定为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巧年。

(3)对善意侵权作出了补充规定

规定善意侵权人在收到该布图设计系非法复制的明确通知后,仍可以就其现有存货或订单继续实施其行为,但有责任向权利持有人支付报酬,其数额应与根据自由谈判达成协议应支付的许可费相当。

1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预期违约的制度和根本违约制度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答案】(1)预期违约的法律效果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预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其行动中判断出来。预期违约的法律效果如下:

①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存在预期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②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③当事人还应承担以下义务:

a. 必须将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

b. 当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则应继续履行合同;

c ,假如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而中止合同的履行,则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2)根本违约的法律效果

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反合同给予了如下解释:“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如果某种违约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受损害的一方就有权宣告撤销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救济方法; 如果不构成根本违约,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撤销合同,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方法。

11.与国内税收关系相比,国际税法所调整的国际税收关系有哪些特点?

【答案】与国内税收关系相比,国际税法所调整的国际税收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税收关系的主体

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与作为国内税收关系的征税主体的国家只享有征税权不负担义务不同,作为国际税收关系中征税主体的国家享有征税权利的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义务。国际税收关系中的纳税主体往往要就同一笔跨国征税对象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纳税,而国内税收关系中的纳税主体仅向一个国家纳税。

(2)税收关系的客体

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通常是受两个以上国家税收管辖权支配。而国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对象,则完全地处于一国税收管辖权范围内。

(3)税收关系的内容

在纯粹的国内税收关系中,权利义务内容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无偿性特点。而国际税收关系是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综合,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仅具有国内税收关系中强制、无偿的特点,还有对等互惠的内容。